关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若干思考
2017-08-25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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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司债券市场的
[摘 要] 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速健康地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已成为各方面的共叫。目前制约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因素有很多,本文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者、投资者、中介者三个主体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公司债券;民营企业;合格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
一个企业要生存、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企业资金的来源除了自身积累之外,主要是股票融资和债务融资,债务融资又可分为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银行贷款方式相比,债券融资具有本钱低的上风;与股票融资相比,公司债券具有利息抵税的上风。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融通长、短期资金。在我国大力发展股票市场以后,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公司到股票市场进行IPO和SEO,为企业发展融得了大量资金。但是,公司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短板”,一直以来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与股票市场相比,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市场份额非常小,即使在债券市场内部,公司债券的份额也远远低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2004年,我国资本市场股票融资额为1510.94亿元,国债发行额为6923.90亿元,政策性金融债发行额为4148.0亿元,而公司债券发行额仅为327亿元。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从微观上看会导致中国企业畸形的资本结构,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从宏观上看,会使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不公道,导致金融体系隐含过大的风险,可能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打破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制度约束,着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确当务之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一、发行主体:
放松对公司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的限制,答应资信条件合格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目前对我国公司债券做出规范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企业债券治理条例》、《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治理条例》是主要的监管依据。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上取消了原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范围规定。但《企业债券治理条例》第十条仍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由有关部分按计划实行分配。公司债券市场的行政审批治理模式,导致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不是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融资需求,而是来自于政府的计划安排,发债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公用事业等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特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民营企业难以在公司债券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始终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经过30年的发展,民营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成长为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团体,例如联想团体、新希看团体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计算,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产业增加值66425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内资民营经济产业增加值为21385亿元,占全国比重为32.2%。尽管有着良好的资产运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具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但由于体制约束的存在,民营企业现在还难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召募资金,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注进新的血液。在民营企业的债务资金构成中,主要是通过直接向社会借贷和通过“钱会”、“抬会”、“标会”、“合会”及地下银号等民间金融机构向社会借贷,从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几乎为零。固然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给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带来了相当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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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民间金融活动的活跃,已经为公司债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奠定了基础。假如能够对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限制加以放松,在制度上端正民营企业的公平市场地位,答应资信条件合格的民营企业成为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可以产生双赢的局面。对企业来说,可以为企业发展带来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降低企业的筹资本钱,同时保证企业的控制权不被分散,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并由此建立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对公司债券市场来说,可以增加市场的发行主体,提升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对投资者来说,可以有更多的投资对象以供选择,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