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易准则的中美比较(2)
2017-08-28 05:39
导读: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明确规定:涉及很少的(或没有)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以及非互惠转让作为非货币***易,一般以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明确规定:涉及很少的(或没有)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以及非互惠转让作为非货币***易,一般以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低于交换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例如25%)作为界定依据。同时,将下列交易或事项排除在非货币***易之外:①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5号——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合并。②在共同控制下的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例如:在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在同一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之间,或在合营公司与其所有者之间。③企业发行股票时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和劳务。④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43号》第78章进行会计处理时在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中发行或收到的股票。⑤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地遭受到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然后以货币性资产重置该非货币性资产,按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5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进资产的进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114条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进一项资产,或是一项资产同时换进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进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进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进资产进账价值。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假如从实质上来说非货币***易的盈利过程没有完成,那么,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转移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所放弃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合适的话,减往已发生的减值)的基础上。以下两类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①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与将会在企业相同经营范围内出售的产品相交换,以便向交易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产品。②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产性资产与类似的生产性资产相交换,或者与相同的、类似的生产性资产上的等价权益相交换。对于非货币***易已完成的会计处理,所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本钱是为获得该资产而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应该确认该非货币***易的利得或损失。假如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进资产进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综上可见,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美国对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进资产的进账价值。对于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美国主张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假如换进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进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2.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对于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换,衡量是否属于非货币***易的判定标准,我国和美国均采用25%为分界限:高于分界线,按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低于分界线按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
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换的会计处理分为支付补价的和收到补价的两种情况:①支付补价的。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6条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进资产的进账价值。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支付补价的企业应按所支付的补价加上让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来确认收到的资产。假如非货币***易显示出已发生损失,则全部损失应予以确认。②收到补价的。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6条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进资产的进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进资产进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