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易准则的中美比较(3)
2017-08-28 05:39
导读: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补价的接收方按补价超过所让渡资产的一定份额确认交换利得。该份额应当按补价占收到的总价(补价加上收到的非货币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补价的接收方按补价超过所让渡资产的一定份额确认交换利得。该份额应当按补价占收到的总价(补价加上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加以确定;假如所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的话,则按补价占所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加以确定。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非货币***易收益的公式如下: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补价+换进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上式中,减数的经济意义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补价和换进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部分已经实现了。所收到的补价是与该部分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收进。两者相配比,即为应确认的收益。
此外,对非货币***易中涉及多项资产的会计处理,美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7条规定:在非货币***易中,假如同时换进多项资产,应按换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进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进资产的进账价值。
四、关于非货币***易的表露
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8条规定:应当表露非货币***易中换进、换出资产的种别及其金额。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在某个期间发生非货币***易的企业,应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表露交易的性质、转让资产的计价基础、所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五、相关建议
1.对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现金”概念用“货币资金”替换,以便与实务中的“现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相区别。由于,会计实务中的“现金”是由出纳员治理的库存现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现金”一般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非货币***易准则》中的货币性资产概念中的“现金”与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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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定交易究竟是货币***易还是非货币***易,笔者以为在“25%”这个分界线时,假如涉及到存货的非货币***易,则增值税不应列进公允价值。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存货的公允价值不包括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因其增值税不实行抵扣制度,所以增值税经常包括在存货的公允价值之内。为了公允价值概念的同一性,建议增值税都不列进存货的公允价值。
3.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方只有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才能确认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