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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思考

2017-08-31 03:05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的思考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
[摘要]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为“摆设”,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真正体现其独立性,扩大并强化监事会的权力,有效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了完善现有监事会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监事会;完善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权力有一段精辟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但要对“绝对的权力”进行监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我国上市公司运行中也存在着权力的滥用,尽管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监事会主要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经营活动,但事实上,我国的监事体制一向发育不良,很难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公司权力过于集中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探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模式,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缺陷
  
  1.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及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虽然在现阶段,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缺少一些实质性的规定。如监事会如何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提起诉讼;当董事为自身利益和公司交涉或者对于公司提起诉讼时,监事会如何代表公司;监事会具体如何召集股东等等。笼统的规定往往造成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现有的立法规定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监事根本不知如何行使监事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监事会在经费上不独立,难以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我国《公司法》从形式上赋予了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权利,但监事会既无足够的人力资源,也无业务财力支持其履行检查的职责。其经常性的工作便蜕变为对公司的中期报告、年终报告等形式上的审核。由于法律对其相关费用来源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监事会对公司形成一种依赖。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就人类天性的一般而言,对某人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如此依赖被监督对象,实际上是一种徒劳的监督。
  3.监事会人员的双重地位能力所限,削弱了监督力度。事实上,在许多上市公司中,监事会往往“成为安排行政人员的摆设”。我国国有公司监事会成员往往主要由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财务科长组成,无法独立于董事会。如果监事会事实上还依附于董事会的话,即使监事享有再多的职权,还是得不到实现的。例如现在监事会的成员主要还是兼职,既是公司职员,又是监事,也就是说监事既是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者,又是受管理人员支配的被管理者。这种双重地位显然会直接影响监督职能的独立发挥,进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此外,有些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和监事长期从事政工或行政管理工作,受知识、阅历及能力所限,不具备基本的财务知识,这样,他们对审计财务报告走过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
  4.监事会无权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完整的监督机制应当包括监督无效时的监督保障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都赋予监事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代表权,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和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受损时,有权代表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而我国的公司对此却没有这一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再一次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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