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性与保险经济分析:一种解说(3)
2017-09-02 01:08
导读:(三)保险有效供给 如果保险人是风险中性的,例如股权充分分散的保险公司,(4)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 w[,1]≤π(w[,1] pq-q) (1-π)(w[,1] pq)
(三)保险有效供给 如果保险人是风险中性的,例如股权充分分散的保险公司,(4)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 w[,1]≤π(w[,1] pq-q) (1-π)(w[,1] pq) 从而得出p≥π。也就是说,风险中性的保险人可以提供的最小保险费率是P[,min]=π。由于π是共同信息,那么,保险人在选择P[,min]=π的定价下,投保人会选择全额的保险即q=L.此时有: π(w[,1] pq-q) (1-π)(w[,1] pq)=π(w[,1] πL-1) (1-π)(w[,1] πL)=W[,1] 即保险人的期望收益与初始财富相等。进而,对于风险中性的保险人而言,有: u[,1](w[,1])=πu[,1](w[,1] πL-L) (1-π)u[,1](W[,1] πL) 这就说明,在P[,min]=π的定价下,风险中性的保险人会接受个体的投保。 但是,如果保险人是风险厌恶的,保险人会因为: πu[,1](W[,1] πL-L) (1-π)u[,1](W[,1] πL)<u[,1](W[,1]) (9) 而拒绝个体的投保。进一步,我们可以证明风险厌恶的保险人会选择的保险费率条件是p>π。也就是说,风险厌恶的保险人只有在得到一笔正的风险保费(risk premium)时才会提供保险契约。 另外,保险人是风险偏好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一个风险偏好的经理,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就会表现出与经理人一样的风险态度。因此,在P[,min]=π的定价下,对于风险偏好的保险人而言,有: u[,1](W[,1])<πu[,1](W[,1]) πL-L) (1-π)u[,1](W[,1] πL)(10) 也就是说,在Pmin=π的定价下,风险偏好的保险人也会接受个体的投保。甚至,风险偏好的保险人,还会选择在低于损失概率的保险费率即p<π的情况下,提供保险契约。只不过,风险厌恶的投保人大概不会将风险转嫁给一个偏好风险、喜好赌博的保险人,否则会使其自身面临更大的损失。 总而言之,由上述可知,保险人将在p≥π的费率情况下提供保险契约,投保人将接受P≤P[,max]的费率水平下的保险契约。也就是说,保险契约成立的条件是保险费率满足条件P∈[πP[,max]],并且最小的保险费率水平等于损失概率,即P[,min]=π,此时投保人达到最优;而可能的最大保险费率是由(4)式所决定的U[,0]=U[,1]时的P[,max],此时保险人达到最优。
三、对保险原理与保险本质的再认识 从表面上看,保险是保险人提供的;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购买保险,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但事实上,保险是通过在投保人之间分散风险以满足人们转嫁风险的需求。保险的本质特征就是通过将风险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散,进而实现补偿损失的作用。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个体都是风险厌恶的,而且相互独立,那么,由谁来提供保险呢?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p[*]=π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之间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相互独立的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对于风险厌恶的个体投保人而言,是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整体投保人群体;而对于投保人整体而言,则是将可能的损失在群体之间进行分散。而且,只要投保人群体充分大,投保人作为一个整体,仅仅依赖其整体内的期望损失,而与个体投保人的风险厌恶程度无关,这就是说,由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 显然,这个将个体组织起来、并且管理着保险费的人(组织),就是保险人。因此,保险人实质上就是利用上述保险原理来向个体提供保险产品。而最理想、最优的保险供给者,一定是风险中性的。接下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不同性质的保险人是如何供给保险的。
(一)对保险、商业保险和自保的再认识 笔者认为,广义的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自保等多种形式。可以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自保都是利用保险原理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散风险,进而实现补偿损失的作用;只是根据供给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三种形式而已。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具有足够的强制力将个体组织起来,因而政府可以说是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不过,我们并不能说政府供给保险是最优的。这是因为,政府通过强制力将个体组织起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身的风险问题。也就是说,政府供给保险的目的是要达到国家效用U[,g](x)的最大化,而不是个体效用的最大化。换句话说,由于政府有足够的强制力,因此它并不在意个体效用是否达到最大;只要能够保证国家效用得到提高,就是可行的选择。所以,在现实中,往往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可以是公平的,但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效率。 2.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商业保险是自愿的。保险公司如果要聚集大量的投保人,只能依靠契约的吸引力。也就是说,商业保险必须在保证个人效用得到提高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保险公司效用的提高。为了保证足够的耐心以吸引和鼓动投保人,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资本金和完善的销售体系。 3.自保。自保是由大型或者行业自给的。在某种意义上,自保与社会保险一样,企业自给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企业范围的限制,也使得自保形式更多地依靠再保险来转移风险。而更进一步地,国际上的自保公司已经逐渐演变成商业保险公司。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供给、商业保险公司供给和企业自给的方式,都有各自的优势,都不可能互相取代。因此,社会最优的保险供给还是三者的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