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性与保险经济分析:一种解说(4)
2017-09-02 01:08
导读:(二)对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的再认识 按照以资本构成和组织形式划分,我们可以将商业保险公司划分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
(二)对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的再认识 按照以资本构成和组织形式划分,我们可以将商业保险公司划分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虽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但是本质上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资本金来源于国家投资的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说,由于有国家的信誉背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金和信誉。或许也正因为如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有着与社会保险一样的缺憾——并不能够保证效率。不过,由于保险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公众利益,因此,有人认为,在家,尤其是转轨国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十分必要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2.相互保险公司。从合作保险发展起来的相互保险公司,是保单持有人所有的保险组织。也就是说,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后就成为公司的所有人。当公司出现盈利时,保单持有人会得到公司的红利;而一旦出现灾害事故,则由全体的投保人共同承担责任。显然,这是典型的投保人自己“供给”保险的组织形式,最可以体现保险公司是“管理者、中介人”的特征。不过,在国际市场中,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弱,在竞争力受挫的情况下,相互保险公司的非相互化即转化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一种潮流。 3.股份制保险公司。这是由风险厌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向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提供保险契约的组织形式。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参与投资的人数的增加,风险厌恶的投资者和投资者群体的风险升水就逐渐消失了。即风险厌恶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就成为风险中立的保险供给者。因此,可以说,在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的供给中,股权充分分散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最优的保险供给者。
「」 [1] (挪威)卡尔·H·博尔奇。保险学[M].庹国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 (美)杰克·赫什莱佛,约翰G·赖利。不确定性与信息分析[M].刘广灵,李绍荣主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3] 蒋殿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 刘茂山。保险经济学(修订本)[M].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