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定位研究
2017-09-0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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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税的性
[摘要]保障税的性质定位为一种对物税和直接税,存在一个如何规避“累退性”和重复征税的;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为正向的收入再分配和筹措基金;社会保障税的税制结构定位在收入调节环节,为一种收入调节和转移支付税种。我们必须在尽量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并在收入再分配和增加收入之间寻找到一个均衡点;同时,社会保障税与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共同的税基;二者关系界定的制度选择也将对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筹资模式改革的方向之一,界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但的理论探讨大多仍停留在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应税率的设计等层面上,对社会保障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定位,诸如社会保障税的性质、社会保障税在税制结构中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其相应的应对制度选择等问题却较少论及。本文拟抛开社会保障税实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仅立足于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作用定位以及税制结构定位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探析。
一、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 对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和税制结构定位的理论前提,是社会保障税本身性质即作用的明确定位。 首先,税收总体上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在广义上,社会保障税应该是一种对人税,即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税率。然而,不加区别直接实行限额扣缴的社会保障税在实践中却较少能考虑纳税人纳税能力方面的因素。因此,以工薪基数为课征对象的社会保障税在实际上不如说是一种对物税。 区分社会保障税是对人税还是对物税的意义在于判定社会保障税的累进或累退程度。从横向看,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为工薪所得,其对资本所得,如红利、股息、利息和租金等非劳动收入基本上不课及,由此导致了这种税收的累退性。实质上,只要在这种既定的税收制度框架内,“只要将社会保障税和工薪收入联系在一起,社会保障税就将占最低收入阶层支付的总税收中较大的比重,累退就必然产生”。从纵向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规定了应课税工资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那部分工资可以不纳税。由此,这项制度的外部性产生就成为必然。 其次,税收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主体部分即为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往往按统一税率征税而具有进一步累退性的同时,由于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等劳务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共同的税基,社会保障税也因此面临着一个重复征税问题。而在如何规避重复征税负担上的不同制度设计,又必然会对居民的收入再分配产生相应的影响。如何在这一问题上做出最优的制度选择,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二、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 以上表明,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一种对物税和直接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收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不仅会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这些缺陷的应对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运行产生相应的影响。这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税进行作用定位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是一种转移支付和风险分散制度,社会保障税只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个有效工具而已。而进行转移支付就必然会对收入再分配过程产生相应的影响,不管转移支付的基金是来自社会保障税还是其他一般税收。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定位显然是正面的,即对财富和国民收入原始分配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和贫困扩大化趋势进行抑制。这一点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障税的第一个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至少不能以扩大收入差距为代价。而这一点显然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累退性相矛盾。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手段(至少对基础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是成立的,至于其对个人账户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这是社会保障税的第二个作用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