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瓶颈与机制创新构想
2017-09-0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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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分析两岸
摘要:本文在分析两岸金融合作制度瓶颈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特区、创新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模式等机制设想。
关键词:海峡两岸;金融合作;金融特区;机制
一、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现状
从海峡两岸互设金融分支机构状况看。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自1991年台湾“陆委会”允许台湾与大陆实现间接通汇,到2002年台湾“财政部”开放两岸金融往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银行到大陆设立办事处,从而为台湾银行进入大陆及两岸银行业合作提供了条件。至2003年底,大陆已批准7家台资银行大陆代表处的申请。另外,大陆银行也积极争取赴台设立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批准上海浦东银行、招商银行、香港工银亚洲银行和兴业银行赴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台湾财经部门也表示大陆银行在台设立代表处的法律条件已具备,可依外国银行来台设立办事处的相关办法向“金管会”申请,但受台湾当局政策限制,至今无实质性进展。在证券机构设置方面,两岸证券业的交流与合作已有多年,至2005年底,大陆共批准17家台湾证券公司经第三地或从岛内直接来大陆设立26个代表处,尽管依法只能从事信息收集与咨询业务,但许多经香港进入的台湾证券公司早已经营相关业务。如,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元大京华证券北京代表处、宝来证券上海代表处等。由于两岸尚未签署证券金融监管备忘录(MOU),因此,两岸证券业合作仍很有限,大陆至今尚未有证券公司登陆台湾。在保险机构设置方面,台湾于2000年初允许岛内保险公司来大陆设立代表处,至2005年止,台湾批准15家台湾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41家办事处和2家分公司申请。其中大陆已批准10家台湾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了13个代表处、一家台湾保险经纪人公司和一家保险合资公司。目前尚无大陆保险公司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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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岸货币通汇与货币兑换状况看。2001年以前,台湾禁止两岸银行直接往来,大陆与台湾之间的通汇及信用证等银行业务一直须经第三地金融机构中转。迫于民间压力,2001年11月,台湾修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DBU与OBU业务,允许大陆金融机构的票据通过第三地银行汇入台湾,大陆资金也可通过间接渠道入台,两岸间接通汇从单向向双向发展。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大陆商业银行与台湾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交换密押,互开帐户,两岸的直接通汇业务从此正式启动。台湾积极推动DBU与OBU业务,实现两岸境外分行进行通汇与信用证业务,缩短了通汇时间与成本,提升了服务质量,但这种方式还要经转第三地。因此,依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直接、全面通汇。
从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状况看。大陆2001年后逐步放开外资企业(包括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的限制,台资控股企业甚至台商独资企业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也没有政策上的障碍。2003年12月30日,第一家台资企业浙江国祥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A股成功上市;2004年,深圳成霖洁具获准发行A股,再加上在深圳B股上市的厦门灿坤,目前已有3家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此外,统一集团、巨大集团、北京联华食品等30多家较符合上市规则的台湾企业已在排队等待上市,预示着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将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目前台湾当局不仅限制大陆企业在台上市,而且对在大陆投资的台湾企业回台上市的要求也采取消极态度并层层设置障碍,台商回台上市募集资金的愿望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两岸资本市场合作呈现明显的单向性。
从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与人才交流状况看。自1994年至2006年,由中国
金融学会(大陆)、台北金融研究会和中华经济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海峡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分别在岛内和大陆举办12届,它不仅为拓展两岸金融业务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也为两岸金融专家互识互信搭建了平台和桥梁。据估计,海峡两岸金融业者与专家学者举办的银行、保险、证券、经贸等学术研讨、交流、
培训班有上百个,有数十万人次参与交流。但两岸的金融交流仅限于民间对民间、学术对学术,两岸金融机构间、官方之间交流缺乏平台,民间“热”官方“冷”的局面给两岸金融合作的深化带来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