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试验成就矛盾及出路(2)
2017-09-05 06:51
导读:4.进行了组织经营制度的多种尝试。 在农业保险的实验中,保险公司为了寻求符合农业保险特殊性的能使农业保险摆脱亏损困境的组织经营形式和制度。先
4.进行了组织经营制度的多种尝试。 在农业保险的实验中,保险公司为了寻求符合农业保险特殊性的能使农业保险摆脱亏损困境的组织经营形式和制度。先后在各地进行了多种尝试。政府部门也在一定范围参与了政策性经营,根据笔者所做的调查和概括,出现过或现存的组织经营模式大约有以下几种: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 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PICC在近20多年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经营模式,具体来说,就是由PICC的各所属营业机构直接向农户或农业出售农业保险单。农业保险至今也没有正式被命名为政策性保险,它一直是被当作准商业性(或准政策性)业务来对待的。考虑到人保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对农业保险这一块有一点政策支持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农险实行内部单独核算。政府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允许这部分业务免交营业税。
(2)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共保进行带有一定营利性的经营。 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进行农业保险试验经营,这是PICC根据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防范、覆盖面扩大、成本控制、理赔难度等),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政府的支持下就开始探索的新模式。开始是依靠县(市)政府组织展业,保险公司办理具体业务,后来逐步发展为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共保,实行“政府组织推动,人保公司具体办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舟共济”。例如,湖南省1991年在全省11个县试点,当年联合共保业务收保险费941万元,支付赔款333万元,平均赔付率35%,积累农业保险风险基金420万元。1992年在全省53个县、市推广。这一模式将县以下的种植业险、养殖业险、农村家财险、拖拉机险、乡镇企财险和农村短期人身险捆在一起,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责任按五五分担。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赔款支出、税金和按规定提取业务管理费用后,结余部分当地政府与人保公司各占50%,由人保公司统一专户储存,留作地方专项保险基金,如发生亏损,也五五分担。 这种模式把地方政府和人保公司和投保农户三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以农村保险业务的结余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使业务一度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一两年的经营状况并不能说明问题。1993年,湖南遭受大水灾,一些县把两年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全赔光,仍无法全部兑现赔款,县政府拿不出资金来承担应付的赔款,只好由县人保公司向省公司拆借。问题显现出来:县政府可以共盈,但无法共亏。这一模式不久夭折。
(3)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所进行的政策性经营。 这种模式是由不同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试验的,有多种外在组织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选择了若干个县经营过10年的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县的初始资本金是由民政部一次性拨给的,每县50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县财政也给予适当的资助和补贴。所以这实际上是政策性保险。为了应付大灾之后超过一县赔付能力的巨额赔款,每个试点县,也提取15%的保险费收入上缴省民政厅和民政部,以便进一步建立省和中央两级保险基金,从而能形成不尽规范的再保险。农村救灾保险承保的业务范围除农业保险外,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人身。救灾保险比较强调“救灾”,所以保障水平较低,原则上只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再生产。 其二是CUPI所经营的农业保险,尽管该公司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但其农业保险业务是政策性的。该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主要是由财政逐年拨给的6000万元,兵团也逐年补充一部分。到1990年总准备金就积累到8900多万元。作为政府的另一种政策支持,农业保险业务享受免税待遇。CUPI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另一些特点包括他们对兵团种植的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长期全面统保),其他农场上的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在内部组织经营中,实行公司与场、团(兵团的独立核算单位)“受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办法,即种植、养殖业保费扣除必要的业务管理费之后,各得50%,出险后各负50%的赔偿责任,以加强生产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心,同时调动场、团的积极性,解决理赔的困难。 其三是上海市政府委托农委与人保上海分公司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这种模式是从 1991年开始试点的。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市政府成立了单独的机构“上海农业风险基金委员会”(目前名为“上海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政府组织推动,人保公司办理。将原来商业性的农村建房保险划归农业保险范畴,以农村建房保险的节余来补种养两业险。农业保险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实行区域性“统保”(带有行政性的强制色彩)。市、区(县)给予部分险种一定的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对纳入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的险种(农作物、饲养动物和农民建住房险)免征一切税赋。13年来,上海的农业保险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和人保上海分公司的支持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业务规模不断拓展(例如2002年,水稻的承保面积达到种植面积的84%,生猪承保比重达到50%),有效地分散了农业生产风险,对稳定农村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和推广农业新,乃至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积累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1.7亿元,可以应付全市一场相当规模的农业自然灾害。上海的农业保险改革是全国近20年农业保险试验中比较成功的范例之一。 其四是PICC新疆分公司创造的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结余留在当地保险公司作为当地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模式,一种在商业保险公司内部“切块”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形式。这种新模式是从1991年根据人保总公司的要求开始试办就开始策划和操作的。鉴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的不可行,也鉴于新疆农业保险的空间十分广阔,他们创造出如下制度性的框架:①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行内叫“两业险”)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并合理划分综合费用;②建立省、地、县(但以县为主)的三级农村专项保险基金,灾害损失的补偿实行超赔分保;③经营两业险的年度结余不作为保险公司的利润留成,而主要留给县上,大部分进入县级风险基金,少部分给地方政府和县支公司用于防灾投入和基础建设;④为防止逆选择,扩大保险覆盖面,依靠县、乡政府实行以县为单位的统保,县政府适当补贴保费;⑤自治区政府不仅从行政上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而且给予部分税赋免征的优惠。新疆的农业保险业务保费规模连续多年超过1亿元,约占PICC系统农险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棉花生产的稳定发展功不可没,对“少、边、穷”地区的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疆的农业保险改革试验也是比较成功的范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