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试验成就矛盾及出路(3)
2017-09-05 06:51
导读:(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非营利性经营。 1990年,河南省通过在该省新郑县试点,创建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并很快在全省推广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非营利性经营。 1990年,河南省通过在该省新郑县试点,创建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并很快在全省推广。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河南的互助会是依靠县、乡、村力量的帮助建立起来的相互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经营的险种除农作物和牲畜外,还经营农户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险种。考虑到经营技术和人力方面的困难,互助会的业务由县的人保支公司代办。同时将30%的保险责任以成数再保险的方式向人保支公司分保。地方政府对其试验免除营业税、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等全部税赋。这种制度形式只坚持了六、七年时间,20世纪90年代后期逐步停办了。
(5)农村保险合作社带有营利性的经营。 合作社是世界各国保险事业的一种重要和有效的形式。尽管我国《保险法》上所列的保险公司形式只有国有独资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但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实际上是存在的。农村保险合作社(实际上是股份合作)是农民集资入股(也有其他单位包括保险公司入股)组织保险资本,经营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保险经营的地理范围一般是农民所在的乡、村。业务范围除农业保险外,也经营一些财产和人身保险。就笔者所了解,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太原北郊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其中之一。该合作社成立时的股本,农民占20万元(每产5元),区财政占20万元,乡镇企业占25万元,人保公司占60万元。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如果当年有结余,社内进行分配,除扩大保险基金外,还拿出一部分作为股息分红。为了分散风险,减小责任,合作社还向当地人保公司寻求再保险,分出30%的保险责任。广东省广州市1989年也曾在郊区的万顷沙镇试办过一个类似的受到政府支持的农村保险合作社。
农业保险试验的困惑与矛盾 21年的试验中,各级政府、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群众,都参与其间,上面介绍的各种组织经营制度,大部分都消失了。PICC保留下来的只有准商业性经营和PICC上海、新疆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的政策性经营。而仅存的经营模式以及试验业务正面临着危机。因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农业保险的试验,遇到了一系列困惑和矛盾。
1.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 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产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入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2.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产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