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试验成就矛盾及出路(4)
2017-09-05 06:51
导读:3.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
3.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障制度研究》p97—98,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4.在较大范围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范围试验狭小的矛盾。 保险的数理原理就是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风险。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比较大,而大多数农业灾害,例如水灾、旱灾,一个风险单位有时包括数县以致几省,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地域甚至全国建立这种保险制度。逢甲大学著名保险学教授方明川先生,曾经否定了台湾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一个议案,其主要理由就是台湾地域狭小,就一个风险单位,一次台风全岛都会受灾,在这一个风险单位里,承保的农户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的分散风险的机制完全不能发挥。这也正是我国有的地方仅仅一乡一村或一县进行农业保险试验,赔付率极高的主要原因。
5.在较长时间里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农业保险实验在一个地区不连续的矛盾。 局部地区的农业保险试验由于风险的相对集中造成的高赔付率,使进行试验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不在继续亏损经营与放弃试验之间选择后者,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角度,放弃非效益险种无可非议。但农业保险在各地断断续续地进行试验,从另一个角度又违背了风险分散的原理。因为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要求农业保险实验必须连续多年进行,以便农业保险风险能在较长一个时期里进行分散,同时完整记录和积累风险损失的经验资料,为正确厘定费率创造条件,美国的农业保险的实验从1939年起持续进行了41年才正式在全国推行,试验期间尽管也因经营亏损严重,几度被国会要求停止试验,但最终的坚持为其整个农业风险管理的化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
6.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的矛盾。 从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来看,都是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政策来推行的,尽管这种政策目标有差别。对发达国家来说,农业保险是其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农业保险及其进一步发展出来的农户收入保险,来减少农户收入的波动;对发展家来说,则是要通过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在遭受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和稳定增长,为市场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我国虽然还没有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试验的目的主要是后者,同时还要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在农业保险风险高费率高,而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户的相对低收入,以及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的条件下,上述政策目标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性质的尖锐冲突就不可避免,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自然是不可能成功的。那么,商业保险公司打算退出农业保险的实验经营也就不难理解。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这是我们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得出的与国际农业保险界同行相同的结论。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低,对于多数的农业保险险种来说(当然,也有少数险种,如农作物雹灾保险、火灾保险以及一些某些商品型较高的设施农业项目的保险等),并不存在着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它表现在,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总之,想仅仅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另辟蹊径,重塑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新制度。这种新制度包含的之一,就是政府量人为出,通过对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提供支持和行政支持,使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成为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将农业保险变成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