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对创业板市场民企相机治理的作用(3)
2017-09-09 06:49
导读:当i< ic×(1-τ)时,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回报不能抵消公司的利息成本,创业资本家的价值将减少。在一个理性、有效的市场环境中,债转股现象将不会
当i< ic×(1-τ)时,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回报不能抵消公司的利息成本,创业资本家的价值将减少。在一个理性、有效的市场环境中,债转股现象将不会发生。
当投资项目大于创业资本家的预期收益率时,公司的股票价格将上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因有利可图,将申请转股,尽管股本稀释,创业资本家的财富仍不断增加,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共享新投资项目带来的收益。现分析如下:
如果i>r,设可转换债券全部转股,即α(t)= 1,股票的价格如下:
P0= nE1 m×X×i-[1-α(t)]×m×X×ic×(1-τ)/ r×[m×α(t) n]
= nE1 m×X×i/ r×(m n)
如果(nE1 m×X×i)/(r×n) > E1/r,即:如果i>r,公司股票价格将由于发行可转换债券而上扬,与假设相符。
因此,当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大于股东的预期收益率时,创业资本家将从发行可转换债券中获益,并且在理性、有效的市场环境中,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将全部实施转股。创业资本家将投资收益率与期望收益率进行对比,在确保创业资本增值的情况下,创业资本家就会调整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二)可转换债券条款限制对企业治理结构的作用
由于民营企业家控制着资金的使用和关于项目的信息,企业家的投资努力对创业资本家来说是不可观测的和不可证实的,这就使得签订完全的状态依存契约成为不可能。契约不完全会造成道德风险,产生较大的代理成本。因此为控制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创业资本家可通过可转换债券条款上的限制,拥有更多的控制权。
对企业投资策略进行限制。典型的做法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营企业成为其他公司的债权人,另一些做法是通过契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营企业变卖、租赁、转移或处理其资产。也可以对其在资产处理上规定一个限额,只有在这个限额之内,公司所处理的资产本金才可用于购买其他资产或偿还部分债务。这就是说,民营企业在资产处理方面的原则应该限于处理那些价值偏低的资产。这些规定限制了民营企业增加投资风险的能力,保护了创业资本家的利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对债券偿付模式施加限制。许多债务契约都规定了偿债基金(sinking fund)条款,要求企业定期向创业资本家支付偿债基金以确保每期收回特定数量的债务。偿债基金为补偿债权人在期末由于债券下跌所带来的损失提供了保障。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可转换债券看作是创业资本家事先约定的接受偿付的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转换债券的设计本身就具有控制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资本家之间代理成本的功效。
对企业信息披露施加限制。一些可转换债券契约在公司的信息披露上也作了限制,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债权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从而控制和降低了创业资本家与企业家之间的代理成本。
参考文献:
1.田增瑞.创业投资激励理论与期权管理研究[L].人民出版社,2008
2.张永衡.创业投资与产权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李维安等.公司治理.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