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的思考(3)
2017-09-14 02:33
导读:(四)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应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政府财
(四)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应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政府财政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二是政策性资金的增值收益安排款。“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基金的部分增值收益以及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直管公房租金收入实行“以房养房”用于公房维修保养,以保障提供廉租住房房源。三是银行贷款。鼓励银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四是土地出让金解决款。政府在出让工商业用地收益的土地出让金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五是社会捐赠款。可从社会福利奖券募集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也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和企业“回报社会”等其它渠道来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住房保障需要。对于筹集到的住房保障资金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进行统筹管理、运作。一方面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加大对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的金融支持力度,建设平价住房,保证需求,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的调配使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可以给予利息优惠、购房贷款贴息,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困难。 住房是百姓安身立命之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建立完善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只有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把各方面的力量协调起来,一步步地努力,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广大群众不仅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要求,还能实现“居者优其屋”的愿望。 参考文献: [1][2] 张泓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探讨[J].城市开发,2000,(11). [3] 董藩.住房保障亟须纳入法制管理[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01-22. [4] 董佳懋.对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思考[J].上海房地,2005,(11). [5][6] 万婷.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性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