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理赔阶段(2)
2017-09-14 02:38
导读:但是,80年代初的一个判例,The Litsion Pride⑤,彻底地打破了这种平静。在该判例中法官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直接导致1906MIA法第17条的适用,也就是
但是,80年代初的一个判例,The Litsion Pride⑤,彻底地打破了这种平静。在该判例中法官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直接导致1906MIA法第17条的适用,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合同成立前或是在合同成立后的阶段,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即可宣布合同自始无效。
Litsion Pride的判决在英国法律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合同自始无效的处罚用于后合同阶段,明显对于被保险人是过于严厉的,所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公平的。比如说,在2002年的The Star Sea一案中,被保险人在一次保险索赔中有不诚实的行为,保险人引用了Litsion Pride的判决,主张不但对该次保险索赔有权拒绝,而且有权主张整个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同时承保同一船东所属的32艘船舶)无效,以及拒绝支付先前已经有效成立的保险索赔甚至要求返还已经完成的保险赔付。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终法官驳回了保险人的请求。正如法官在The Star Sea一案中所说,17条带来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对与被保险人太严厉了,只要被保险人在有关的一次保险索赔中存在违反最大诚信的情况,被保险人就将被剥夺保险合同下所有其他权利;另一方面对保险人又太宽松了,因为如果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的话,这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遭受了损失的话,保险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及失去保险合同下的利益对被保险人无任何实益。
虽然认识到在理赔请求阶段适用17条会导致不公平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第17条的本身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僵硬,以及英国法严格的法律解释原则,为法律界平衡这种不公平的努力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近20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案例试图明晰这个问题,但它们之间或是过于片面,或是前后矛盾,使得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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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希望通过对先例的分析和比较,从而理顺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并对第17条和保险金给付请求阶段诚实信用义务如何协调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现阶段英国法对于在保险金给付请求阶段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
英国法律界认识到在合同履行,特别是被保险人理赔请求的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于合同成立前的。如果说在合同成立前,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地位,要求被保险人主动披露一切信息。最大诚信被认为是合同成立的基础,任何的欺诈和隐瞒都会摧毁这一基础而直接导致合同无效。17条的法律救济可以说是合理的。但是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由合同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法律和法官都不应当加以过度的干涉。为了克服使用最大诚信原则及17条所带来的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英国法律界作了大量的努力,试图通过法律解释尽可能的减少甚至是排除17条在保险理赔请求阶段的适用。
(一)区别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在签订阶段和履行阶段的不同要求
在英国法下,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诚信义务和合同成立后的最大诚信义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Pan Atlantic Insurance Co. v. Pine Top Insurance Co. Ltd.⑥一案中法官明确阐明,合同成立前的最大诚信义务为主动披露义务,当事人必须事无巨细,主动将与被保险物有关的一切信息披露,如果被保险人对事实问题未披露或者误述,就被认为是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引用17条主张合同无效。
但是在合同成立后,只有欺诈行为或类似欺诈的不诚实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是违背17条所要求的最大诚信。正如Hobhouse法官在The Star Sea中所说,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小于合同成立前的,不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时时刻刻都向保险人汇报他所可能感兴趣的一切信息,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明显不合理。而只有在被保险人在理赔时作出欺诈性的请求,保险人才可以根据17条主张合同无效。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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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17条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合同义务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共同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