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思(2)
2017-09-15 06:54
导读: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根据中央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确定对象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二)立足农村实际,科学设计方案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就经济因素而言,我国幅员辽阔,无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还是物价水平,各农村地区之间都有很大差异;就社会原因而言,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农民的生活习俗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搞成一种模式,只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的办法,真正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统筹政策安排、搞好衔接配套的原则 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继续推进扶贫开发,通过政策、科技、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依靠发展生产解决生活问题,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同时,继续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费用,即农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二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如果人均纯收入低于居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则表明居民的生活处于贫困状态,是需要政府救助的对象。三是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四是物价水平。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要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也要随物价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 (二)科学界定保障对象 科学界定保障对象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保证。各地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一般是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从各地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要求把保障的重点放在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家庭缺少劳动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人员身上。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限于财力等原因,首先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循序渐进,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使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都能得到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键在于资金的筹措。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央财政也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这有利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的建立,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到这一制度体系内。但由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众多,财政力量有限,因此,除依靠财政力量之外,还可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发行彩票、开展捐助等活动,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相配套。第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法,现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应把基本立法放在首位。第二,建立健全负责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紧密结合。第三,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列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生活十分困难,即便对其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也仅能使其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可以对保障对象在生产、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如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在就医、就学、居住等方面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和工商管理费等优惠政策。第四,继续推进扶贫开发,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J].调研世界,2005,(4)。 [2] 邓明凤。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当代经理人。2006,(21)。 [3] 张琪,成志刚。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建[J].学习论坛,2007,(1)。 [4] 邓大松,吴小武。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