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兼评“金融约束论(5)
2017-09-16 02:05
导读:问题在于,当我们面对 金融发展中的政策选择时,仅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角度来权衡各自的活动范围肯定是不够的。政府干预市场的不良后果常常
问题在于,当我们面对 金融发展中的政策选择时,仅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角度来权衡各自的活动范围肯定是不够的。政府干预市场的不良后果常常无法用政府失灵成本来解释,因为政府能力的局限性仅是这种组织内部交易成本的体现,它代表着政府干预成本的很小一部分。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政府管制利率不仅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成本,把大量的资源浪费在非生产性活动上,而且阻碍了经济中民间部门的创新能力的发展。这些管制的不良后果可称为政府干预的外部成本,它代表着不恰当的干预行为引致的负的外部性。由于政府干预的外部成本是覆盖整个市场的,其影响要比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失灵大得多。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认为,当一项干预措施不能带来确定的收益时,宁可让市场来解决问题。另外,根据我们的市场制度结构理论,市场自身解决协调失灵的能力要比已有的认识大得多,一般讲市场失灵总是特指某一市场,但考虑到两个市场并存时,市场之间的相互作用能够弱化某一市场的协调失灵,政府的作用似乎更应体现在促进这种相互作用机制上。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通过供给作为共同知识的制度安排,在中培养一种维持自由试验环境的能力,即保证新制度能自由地建立,以及允许现有制度不断地被那些更成功的制度所取代。具体地说,政府通过引入他国的成功经验,并别国失败的教训,制订出一些基本法规政策;或者从本国民间部门的实践经验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性的制度规则,上升到基本的法规政策,然后把法规政策向全国实施。由于法规政策只是基本原则,可以允许当事人在一个有约束的框架中自主决策,这样既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促进了当事人之间行为的协调,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创新能力。当然,这些基本的法规政策并不是那些直接规制价格的政策,而是规制当事人行为的政策,政府通过调节当事人的行为来促进市场发展,而不是通过扭曲价格来驾驭市场。事实证明,后者总是无效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政府通过协调各市场的发展速度来促进市场的整体进步。正如笔者已经证明的,发展家及新兴市场国家(包括我国)的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来自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及劳动市场等的开放,这些市场竞争度的提高促进了信息集散,强化了对当事人的激励和约束,激活了闲置的资源,有效地分散了当事人的风险,从而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那些转轨经济国家,即使是证券市场等开放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抑制,主要体现在限制市场进入上。例如,中国的证券市场更多地倾向于让国有进入,结果弱化了证券市场应有的功能。当证券市场等不能充分竞争时,信贷市场上的抑制的弊端就更多地表现出来,从而增加了金融体系总体的风险。如果政府出于某种理由一定要抑制信贷市场,那么可行的改革步骤是加速其他市场的开放度,提高这些市场的竞争性,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这些市场的替代功能,并通过互补性激活受抑制的信贷市场,促成信贷市场的自发开放。中国产品市场等竞争度提高后,银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并且逐步硬化了企业的预算约束,促进了经济增长。当然,仅仅依靠某一两个市场的开放是不够的,因为信贷市场的抑制会产生负的外部性,波及到其他市场上,就会降低这些市场的功效。例如,贷款利率的管制及数量配额助长了企业的寻租行为,并刺激企业追求外延式发展战略。同时,政府直接介入银行经营,也使银行和企业的预算约束无法彻底硬化。所以,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中国)在开放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同时,应逐步放松对信贷市场的管制,以充分激发各市场之间正的溢出效应。【】
[1]Chang,Ha—Joon, Hong —Jae Park and Chul Gyue Yoo.Interpreting the Korean crisis: financial liberalisation,industrial policy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J] . CambridgeJournal of Economics,1998,(22):73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