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共机构债券融资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启示(3)
2017-09-16 02:17
导读:(二)日本的地方债券——集权制国家地方债券融资制度案例 在日本,债券也称作公社债,是对所有发行者发行的各类债券的总称。包括由公共部门即国
(二)日本的地方债券——集权制国家地方债券融资制度案例 在日本,债券也称作公社债,是对所有发行者发行的各类债券的总称。包括由公共部门即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或政府机构发行的“公债”(公共债券)和由民间的股份公司(株式会社)发行的社债(公司债券)。日本地方政府原来没有自治权利,不能发行地方公债债券融资。二战之后新修的日本《宪法》增加了允许地方自治的内容,地方政府开始拥有了债券融资权利,发展成为债券发行主体。 日本的地方债券包括地方公债和地方公企业债两种类型,其中,地方公债是日本地方债券制度的主体。地方公债是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地区开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公营住宅建设、购置公用土地以及其他公用事业;地方公企业债是由地方特殊的公营企业发行、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券,使用方向主要集中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 地方债券是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地方公共团体发行的债券。按照规定,地方公共团体不能随便发行地方公债,地方公债根据债券发行审批制度发行。拥有地方公债发行审批权利的是总务大臣(原来为自治省,现与有关机构合并为总务省)或都道府县知事。债券发行要经过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严格监督,发行数额和发行条件由监管部门制定和执行。地方发行债券也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发行地方公债不仅要审批可不可以发行,以及发行的规模、期限等,也要指定通过发行地方公债募集到的资金的具体用途。预算赤字比较太高、以往发行债券需要偿还的比例太高、地方税征收未超过90%比例,以及地方公务员工资比较高的地方等不被允许发行地方债券(土居丈郎,2003)。基于上述原因,日本的大部分地方债务并不采取债券形式,只有一小部分地方债务以债券形式出现。 日本的地方公债发行要制定“地方公债发行计划”,在决定允许发行的债券金额和用途的同时,还需要确定债券的持有人即债权人以及资金的分类。总体来看,投资购买地方公债的资金渠道主要有:政府资金(包括财政融资资金和主要由国家运营的邮政储蓄资金、简易保险公积金)、公公库资金和民间资金等。上,大约70%以上的地方债券是政府资金、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等政府机构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互助机构以及一部分银行等直接认购,但近年来政府资金比例逐渐趋于下降。—般来说,政府资金仍然占大约50%,公库资金大约占 10%,市场资金大约占40%.其中,都道府县从市场融资的比例比较大,而市町村从政府取得资金的比例比较大。都道府县一级平均来看,政府资金占40%,民间资金占60%.但在东京、大阪等金融市场发达的金融中心,民间资金比较已经相当高。如大阪地方公债的资金来源中,政府资金民间资金占80%,政府资金只占20%.而东京地方公债中民间资金更是高达90%,民间资金仅有10%(土居丈郎,2003)。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由于日本地方债券的大部分,不作为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只有以公募方式发行的大都市债券和以非公募方式发行、但通过证券公司买卖的地方债券是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其发行额约占地方债券的30—40%.也正因为如此,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交易的地方债券大部分是非公募地方债券。 就实质来看,日本的地方公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性、金融性融资,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市政债券制度具有比较大的区别。如果说美国的债券制度是金融市场性质的融资活动、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债券市场的话,那么日本的债券制度可以说是带有私下协调性质的财政性融资制度。就大部分的债券融资而言,只有债券工具,而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市场。从融资制度演进的角度来看,可以说虽然有了标准化的债券工具,但由于发行之前已经确定了购买对象,并非针对不确定性的潜在投资者,仍然属于偶然的交易活动,而非经常性、性的“市场”。政府的管理活动也不是事先基于风险控制的资格性审核,而是对于交易双方的“买卖活动”的某种“公证”‘或“认可”,或者是作为最后债务人的对自己未来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的某种“限定”。这种计划性而非市场性的债券工具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诸如集中风险等,因此,日本近年来开始改革地方公债制度,一些专家呼吁日本应该按照市政债券模式改革地方公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