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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之我见(2)

2017-09-17 02:41
导读: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方式与上述分期付款方式的差别在于:在融资租赁中,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享有购买选择权,即承租人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

  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方式与上述分期付款方式的差别在于:在融资租赁中,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享有购买选择权,即承租人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可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如果汽车现值高于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的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承租人也可直接将汽车返还给出租人。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融资租赁方式更显灵活。
  信托租赁方式。这是信托公司采取的一种特有的融资方式。就汽车金融服务而言,信托公司为实现其财产信托职能,可以通过适当的合同安排,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以汽车零售为例,汽车零售商可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汽车零售商的库存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同时领取受益权证书,零售商可以以受益权证书为担保从银行获得融资,或者将其转让给第三人以收回货款。而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后,再与消费者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如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等)。
  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汽车零售商与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后,可以将该合同债权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的汽车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机构受让该合同债权后,还可以再次将其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的其他汽车金融机构。再融资是指汽车金融机构等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持有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协议内容,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之后的第二次融资。
  
  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现金支付、分期付款、融资租赁这三种购车方式。以Ford crown victory车型为例,这款车在2002年的市场零售价是$28,470,现金支付和分期付款方式的折扣是$3,000,融资租赁方式的折扣是$2,000,且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有三种选择:一种是支付残值后买下这辆车,第二种是交纳手续费后归还该车,第三种是以旧换新。再假定汽车金融机构的平均资金成本是4%,用它作为贴现率进行贴现后的现值收入如图1所示。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由图1可知,融资租赁方式对金融机构来说收益最高,但由于这种方式存在回收旧车减值(即回收时市价小于残值)的风险,其风险也是最高的。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现状分析
  
  1998年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被允许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并呈现出持续迅猛发展势头。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频繁的汽车金融研讨为汽车金融市场造势升温,汽车金融服务的概念已广为人知。尽管如此,相对于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速度,汽车金融市场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需要,通过贷款销售出去的汽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还相距甚远。而且到目前为止,汽车金融在我国开展的主体仍然是商业银行,业务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自2003年下半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应《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来,上汽通用、丰田、大众和福特纷纷开始在中国筹建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并且到目前为止已有上汽通用、大众、丰田三家汽车金融公司开始正式运营。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产生,不仅意味着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增加了一类市场主体,而且更顺应了国际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大趋势。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即将出现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长期并存、竞争发展的良好态势。
 尽管汽车金融公司来势迅猛,但准入制度对其作了较多限制,使它们一时无法放开手脚,而只能小步前进。目前,它们遇到的难题主要来自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经营业务上的限制。根据《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尽管经销商贷款、零售消费贷款、租赁等核心业务可以开展,但汽车保险、抵押等业务却不在经营范围之内。这打破了汽车金融服务链的完整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汽车金融北美模式在中国市场的发展。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第二,融资渠道限制。在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主要靠债务融资满足其资金需求,在债务结构中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商业票据是最主要资金来源。而在我国,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组成: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且还特别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向境外借款。这些规定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可选择的筹资途径不是很多。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资本金雄厚、资金来源充裕,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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