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分析(3)
2017-09-22 01:25
导读: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开了方便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为金融业的创新和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开了方便之门。2004年9月以后,监管部门为增加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扩大资金来源,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如,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11月1日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劳动保障部与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就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结算等有关问题作出规范。《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由托管人根据受托人委托,为企业年金基金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每个组合开立,账户名称则采用企业年金计划和托管人的联名方式。托管人负责所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清算和交收。投资管理人对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超买、卖空行为的交收承担责任。劳动社会保障部将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规范为企业年金入市奠定了又一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启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又一制度保障。一旦企业年金技术标准等规范颁布,企业年金市场就将正式启动。这是劳动保障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通力合作,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
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法制建设,首先,应不断修改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建立与国际金融惯例和WTO规则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新秩序为目标,防止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违规行为发生,为促进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其次,强化执法监督体系,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的行政行为,改进和完善金融司法体制,加大对金融创新进程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除此之外,还应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除长期存在的一些妨害金融法制的深层次障碍,建立一整套有利于金融创新的积极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