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要求:缺陷与变革
2017-09-2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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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飞速,金融监管正日益变得复杂、艰巨和重要。1988年7月达成的以资本充足要求为核心的《巴塞尔协议》被视为国际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成就。那么,经过数年的实践,国际学术界对巴塞尔资本充足要求的评价如何呢?金融监管应如何予以改善呢?3月22日,本刊特约记者曾晓松就此和英格兰银行顾问、香港外汇基金委员会委员、伦敦学院终身教授Charles Goodhart先生进行了专题讨论。 Goodhart先生,近几年来国际上连续发生了一系列的金融风波,如墨西哥金融危机、奥兰治事件、霸菱事件、大和事件等等,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严重关注。这表明,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金融体系正变得日益脆弱,原有的金融监管架构已不能完全适应的金融环境。如果不进行必要的改革,将有可能造成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后果。作为国际上长期从事金融监管的知名人士,您对金融监管的和现状有何看法呢? 金融监管旨在促使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承担某些后者不愿承担的义务,因此,监管常被视为金融机构应力图避免的一种负担。近年来,体制的演变、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衍生工具的兴旺以及金融机构间、金融市场间障碍的日渐消失等等,都导致了大量的监管套利与逃避监管等机会的涌现。若就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而言,这些变迁并不会极大改变央行所面临的;但就金融监管而言,这些变迁却极大地与推动了监管形式、操作的发展。 直到70年代,金融监管仍主要是各国各自在国内进行操作,且各有各的传统。如在英国,英格兰银行主要依靠业内自律来达到监管目的。然而,这种富于人情味的卡特尔式监管体系因其僵硬和成本高昂,使得竞争力在下降。随着金融中介间竞争、尤其是在批发业务上国际竞争的加剧(如在欧洲货币市场与债券市场上),英格兰银行在努力限制国内零售业务竞争的同时,积极鼓励伦敦在全球金融批发市场和最近的跨欧洲市场内积极竞争,正是这些竞争削弱了过去那种卡特尔式的自律体系。通过人们对金融效率的追求,以及通过各国纷纷取消外汇管制,这一作用得到加强。因此,70年代废除对华尔街收取的手续费的限制使其成为伦敦日益强大的竞争对手,并直接触发了1986年的伦敦金融“大地震”,进而导致欧洲大陆各交易所的改革。 因此,从60年代至80年代这段期间,主要趋势是“放松监管”,亦即放弃那些意在既保护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与安全性,又迫使其遵从既定法规的做法(但这些做法却常常允许内幕交易)。竞争缩小了利率差和利润差,而80年代向发展家贷款导致的惨重损失也削弱了银行的资本实力。因此,金融界一直围绕下列问题展开争论:这些贷款决策是否受到道德风险、或受到认为借款国政府会承担债务这一观念的影响?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是否真的能监控,进而评价与管理他们的头寸所面临的风险? 无可争辩,当银行的自有资本下降时,其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及其对高风险操作的偏好均会加剧。随着一家机构自有资本的缩减,其所有者(或经理人员)因操纵失误而承受的潜在损失上限即为自有资本额,所超出的部分会被不断转移给更多的其他人来承担(如存款保险公司、央行或纳税人)。上,应通过让该机构承担相应上升的资金成本或存款保险费来抵消这种风险,但这在现实中难以实施。于是,在整个80年代,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在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倒闭的频率也直逼30年代大衰退时期,金融当局不得不谋求新的监管手段以恢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在过去数十年中,监管的主要工具是法定准备金,用之来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同时政府获得廉价的资金和有力的货币政策调控手段。但事实上,连央行本身也从未明了是否金融机构在遵照央行的监管或铸币等目的对这一比例进行调整。随着货币市场与同业市场变得更富效率,虽然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仍会导致利率风险,但法定准备金与流动性比率的作用在日益缩小。更进一步,“实时总额支付系统”(RTGPS)的采用增大了银行对日常及时性资金的需求。而政府把存款准备金当作廉价的融资来源(犹如征收铸币税)的做法有违央行的独立性原则(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十分强调此原则)。此外,准备金在日常货币政策与调控中的角色亦一直在欧洲引起争议,尤其是在欧洲各国向欧洲经货联盟(EMO)迈进的过程中。因此,未来对法定准备金的使用将仍然具不确定性与争议性。而目前监管机关的首选做法是制定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CARs)。 已有越来越多的大银行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批发业务。当银行的国内业务和零售业务受到歧视性待遇时,银行会将这些业务离岸化,当一国没有外汇管制时更是如此。若任一国单独实施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其国内银行会通过将业务离岸化来对之进行化解。因此,世界批发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要求主要的监管措施在实施上的全球一体化,以确保经营环境的公平。事实上,早在80年代中期,美、英等国已抱怨来自一些主要国家如日、法等国的银行在国际批发业务市场上受到了不公平的优待,因后者的资本充足率可比前者的低。随着这一问题日益被认识和重视,各国终于就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达到共识,并促成了1988年巴塞尔规则的出台。 巴塞尔协议向来被视为国际各主要国家监管当局相互合作的一个重要成就。它对参与国际银行业务活动的银行的资本定义及资本充足率规定了一个共同的标准,要求各主要签约国家的银行在1992年底前必须达到协议规定的统一资本充足率。现在已经是1997年了,您对巴塞尔规则实施的效果作何评价呢? 毋庸讳言,并不存在100%成功的监管措施,世界的银行监管体系在采纳巴塞尔资本充足规则后,当然极有可能比在若不采用下的状况要好。但我一向的立场是,经过数年的实践,巴塞尔资本充足要求(及与之相似的《欧盟银行业条例》存在严重缺陷,需要进行全面改革。本人的下述观点,有一部分已在1995年出台的《巴塞尔补充协议》中得到反映,但仍留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是否这一要求能够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税收及体系的情况下,保证营造出公平的经营环境。一份由50人小组所进行的案例研究报告认为,巴塞尔规则的主旨在于确保美、日银行的经营环境相同,但因为存在上述差异及两国资本市场的差异导致两国银行所选择的资本工具、资产的风险权重的不同等因素,这一目标无法实现。该问题直接联系到总部设于不同国家的银行间相互竞争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则联系到各国的银行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问题。上文已指出,各金融业务领域间的界限在许多国家正变得日益模糊。此外,银行业务范围则因国而异,如美国用格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