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原保险合同准则的创新(3)
2017-09-23 01:32
导读:1.确认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成本 2.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赔付成本(借差)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付成本(贷差) 七、对保险公司利润的 其一,新准则规
1.确认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成本
2.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赔付成本(借差)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付成本(贷差)
七、对保险公司利润的
其一,新准则规定,保险合同中保险风险要与其他风险进行区分,并确定相关的收入,这将对保险公司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保险实务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公司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含的附加的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按照原会计制度一般全部作为收入处理的,容易造成保费收入虚假增长。按新准则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所卖出的不符合新准则定义的保险产品,就不能将保费收入计算进去,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可能出现下降的趋势。其二,新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准备金要在年度终了进行充足性测试,对保险合同保险精算技术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现行制度规定中没有充足性测试要求,新规定将使保险公司利润减少。其三,新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加高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资产,且冲减当期赔付成本,降低了保险公司对损余物资估价的控制能力,同时减少了保险公司当期的利润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