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QFII对激活我国证券市场的再思考(2)
2017-09-23 02:02
导读:正如有法律未必有法治一样,QFII制度的引入也有可能背离我们的初衷。近一阶段,封闭式基金暗流涌动,QFII连续18个月大幅增持,截至2005年6月30日QFII投资
正如有法律未必有法治一样,QFII制度的引入也有可能背离我们的初衷。近一阶段,封闭式基金暗流涌动,QFII连续18个月大幅增持,截至2005年6月30日QFII投资封闭式基金的份额已经上升到17.10亿份超过证券公司的持有份额跃身封闭式基金第三大投资主体,想必其早以嗅到了封转开的巨大套利空间;QFII对于蓝筹股如G宝刚仓位上的增减,更多显现出的是投机性,似乎有悖于价值投资的理念。因为就投资价值来看,无论怎么宝钢都是中国上市公司中的佼佼者,而且宝钢集团承诺未来3年至少保持不少于0.32元的派息。如若在市场下跌时,QFII和国内基金公司一起追涨杀跌,杀伤力将会更大甚至会起到助跌的作用;各种权证的爆炒,亦多有QFII的身影;另据上海证券报12月5日披露,摩根士丹利和瑞银两家QFII在合计持有鞍钢新轧7500万股的情况下,相继放弃了参与鞍钢股改方案的表决机会,选择了“用脚投票”。种种迹象表明,QFII并不能等同于我们理想的机构投资者,它不是十全十美的,QFII的引进需要国内完善的市场监管环境相配合。
此外,实施QFII制度后,国际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这使得QFII可能成为国际证券市场风险向国内市场扩散的渠道。而且,随着中国QFII制度的逐步放松,如何加强对在海内外多个市场进行投资的QFII本身的监管,如何把握QFII的财务能力,就成为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难题。而就QFII制度本身,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可能有两个:一是如何实施对QFII背后的客户的监管。在当前的QFII机制下,监管者只能监管QFII的操作,而其背后客户,以及客户和其他客户之间的交易就无从知晓了。二是QFII投资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只有监管层才能通过托管银行看到QFII投资的具体信息,一般投资者只能通过上市公司间接获得QFII并不完善的投资信息。对于QFII,是否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我国有效实施QFII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引入的QFII机构结构尚待完善
从台湾地区QFII 制度的实施经验来看,QFII 以专业资产管理类机构和保险公司为主,这两类机构基本上占到七成以上。相比之下,目前我国QFII结构中以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主,资产管理类机构和保险公司占比偏低的情况比较突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作为QFII,多数主要扮演经纪人的角色,自营投资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客户的投资意愿往往会影响QFII的投资决策,客户行为的非理性,经常导致QFII操作的不稳定性;此外,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通常在申请额度时就确定了额度在自身与客户之间的分配,且多数QFII 对自身额度在股票投资部门和债券投资部门也进行了分配。这类QFII 通常在股票、债券等方面均有投资,但由于其无法左右客户的投资行为,容易造成其投资分布的不稳定性。相比之下,资产管理机构及保险公司由于其持有的资金比较稳定、自营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大,投资行为会更趋于理性。他们往往更愿意长期持有一些具有投资价值、成长性比较高的股票,通过分享红利和股价增殖获得稳定的收益,对所投资公司治理也较积极。
(二)市场投资品种欠缺
有调查显示,国外机构投资者在进入新的海外市场的时候,最先投资的是固定收益证券(他们称之为“基础投资工具”),而不是股票。因此,他们对固定收益市场的关心更甚于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资金一旦进入中国市场,所有风险问题均需要通过中国市场内部解决,而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以股票投资为主,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规模有限。此外,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其他避险工具,无法进行卖空交易,容易累积投资风险,不利于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优化组合。市场投资品种匮乏,很可能引导国外机构投资者背离价值投资的理念,助长其投机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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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