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研究(2)
2017-09-29 06:28
导读:在不断完善我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的过程中,为保证预期效应的充分发挥,应在相应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使各项相关制度安排合理搭配,协调一致地发展,
在不断完善我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的过程中,为保证预期效应的充分发挥,应在相应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使各项相关制度安排合理搭配,协调一致地发展,以尽可能地减少直至消除准入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摩擦或阻力,使最终的制度安排能够消除某些子制度可能带来的负效应,从而加强准入制度与其他各项制度的合力。
第二,在审批民营银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考虑民营银行的布局及市场定位。在相当长时期内,民营银行将集中服务于缺乏融资渠道的民营企业,其市场定位应是区域性中小企业,因此,需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各地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及其对融资的潜在需求,同时,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并不完全重叠,所以不应对民营银行的布点做过多限制。
(2)民营银行还处于发展初期,限于规模,尚不可能具有垄断性,但从长期看,有必要在审批民营银行时,就考虑到今后民营银行间的竞争格局。同时,应实现民营银行准入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新银行的最终审批权必须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手中,但在推荐过程中应实现多元化,尽量避免由于金融领域中的寻租活动,让不合格的银行混进金融市场。
(3)在有关当局对申请者资格进行评估的同时,可指定一家报刊作为披露申请单位报告的主要新闻媒体,可以建立读者评论专栏,鼓励民间对新申请单位的材料提出批评意见,甚至可以在互联网上建立专门网站,所有申请者的资料都在网上公布,通过网络邀请更多的人参与对民营银行资格的审查。
第三,适当降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门槛,并逐步放宽业务领域,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民营银行体系的发展。可以吸收更多民间资本入股现有的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逐步实现中小银行民营化,将城市中小银行发展为名副其实的民营银行;而对现存的民间信用发展中的成功企业,如浙江台州银座城市信用社等,继续支持其稳健经营和良性发展,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它们进一步转制和业务升级,包括支持民间金融机构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与战略重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民营资本自行发起并新设民营企业投资入股、以真正的民营机制经营的民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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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积极探索并适时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县和乡镇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目前民营企业在我国对GDP的增长贡献率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74%, 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大力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此,在促进大中城市的商业银行民营化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发展与民营投资相适应的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使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持力量。
第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产权虚拟、吃国家“大锅饭”、经营机制过死等原因,不良资产一直居高不下。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达19.56%,2004年达13.22%,2005年经过剥离部分不良资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下降到8.79%, 虽有明显下降,但这与发达国家优秀银行的2%—3%的不良资产率相比,还差得很远,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增资扩股时,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以此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民营化,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徐滇庆主编:金融改革路在何方——民营银行200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盛立军:中国金融新秩序——混业经营和民营金融[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熊继洲、罗得志:民营银行:台湾的经验与教训[J],金融研究,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