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5)
2017-10-02 04:41
导读:最后,从各类重大事件样本公司的持股集中度上也能得到证实。表4列出了持有各重大事件类样本公司10万股以上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表中可看出,除净利润
最后,从各类重大事件样本公司的持股集中度上也能得到证实。表4列出了持有各重大事件类样本公司10万股以上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表中可看出,除净利润同比减少超过50%的公司外,对其他各重大事件类公司,10万股以上股东的持股比例比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要高得多,进一步表明在重大事件公告前,内幕信息获得者可能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
实质上,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价已相当普遍,如庄家对亿安和中科创业股票的操纵。以庄家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为例,表5列出了亿安科技股票各重大信息披露和股价上涨情况,从中可看出,其股价高企的过程一直伴随着种种公司股权演变和资产重组的步骤,而市场和媒体上关于亿安科技的新闻也接连不断。许多重大事实事后才为市场知晓,而庄家们似乎是“先知先觉”,股价早在重大事件披露前就已上涨。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存在以下特点:(1)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2)从操纵者与消息的关系看,知情操纵分为主动型(如为操纵而投资概念)和被动型(如年报中的利润大幅下降),事实上前者涉及了基于信息的操纵和基于行为的操纵;(3)内幕交易已达到了很普遍的程度,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措施与对策
美国SEC1999年年度报告指出,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美国SEC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的执法非常严厉,1997、1998和1999年SEC分别查处了57起、43起和57起内幕交易,1998和1999年分别查处了33起和47起市场操纵。而截止2000年9月证监会仅查处了19起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显然执法力度不足是内幕交易横行的重要原因。
全球范围内的打击内幕交易是90年代才出现的。80年代末华尔街的Milken 和Boesky内幕交易丑闻,震惊了全世界,也加快了“欧盟内幕交易指引”的出台,指引强制要求其成员国制定比指引原则更为严厉的内幕交易,并设立专门机构予以执行。到了1998年,香港、马来西亚、印度、越南、埃及和荷兰等国家纷纷宣布强化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这已成为国际间不同资本市场竞争的重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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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是维系投资者信心、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内幕交易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首先,证券监管目标的偏差。长期以来,为国有改革服务成了证券监管的使命和第一目标,直到2000年,周小川主席才提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目标决定行为,如果不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首要目标,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就难以真正实现;其次,证券监管主体的非单一性,削弱了证监会监管的权威性和效率性,进而导致了“行政惰性”;再次,证监会缺乏足够的执法权,在美国,SEC具有对内幕交易起诉的准司法权力,有权根据内幕交易的严重程度、技术特征等因素决定是向联邦法院起诉,还是通过自身的行政法规处理;第四,未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使内幕交易取证的高难度成了打击内幕交易的瓶颈;最后,投资者素质、中介机构职业素质、市场监察手段都是制约有效执法的重要因素。在现有框架内,从监管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1.明确监管目标,加大执法力度。我国《证券法》虽然对内幕交易作出了界定,但这些规定并不严格。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将内幕交易的范围订立得非常广泛与严厉,如任何投资者有意(包括耳语、偷窃在内)或无意从内幕知情人员(包括大户)处得知可供图利的内幕信息,均可能因内幕交易而遭到监控。内幕交易定义的不严格性将导致监控目标的不明确,直接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效果。首先,定义不严格使一线监管者难以准确甄别涉嫌内幕交易行为,以实施重点监控;其次,定义不明确尤其是缺乏对内幕交易表现形式的清晰规定将给内幕交易的查处和举控带来极大难度。美国在1934年前,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非常流行,许多专家认为1929年大萧条是由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引起的,为此,美国国会货币银行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操作进行了大量的检查。虽然未能证实内幕交易和大萧条的关联,但却查出了各种类型的内幕交易和操纵,从而导致1934年《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进行了十分广泛的定义和分类。因此,我们可以仿效美国的做法,在对市场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基础上,制定关于制止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的详细规则,惟有如此,才能明确监管目标、使内幕交易监管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