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催生监管新模式(2)
2017-10-08 04:37
导读: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地涌现,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在这个上,多数人认为应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
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地涌现,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在这个上,多数人认为应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管理体制,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监管,银行由央行直属的银行管理局监管,除证券、保险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进行监管(如右图)。
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只是准金融机构,因此从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分工来看,不完全属于任何一家监管机构监管。
由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是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证券业和保险业,因此由这两个部门负责监管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则又可能会出现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多个“婆婆”同时监管的情况。
无论由哪个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目前都将面临现行《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一些制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权限。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除外。目前,国务院还未行使过这一权力。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情况下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各项金融业务都由下属公司进行,很容易超越《公司法》对外投资的权限,因此这些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有对外投资不受限制的权限。
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范围。《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具体的限制,但金融控股公司不是一般的商业,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范围作出相关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都是由原来的企业集团而来,原来的集团拥有大量的实业,因此如何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金融企业的资金流向企业集团内经营不善的实业公司,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中信控股”的成立,一方面说明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了引导而不是堵的政策,这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另一方面也说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经得到了监管当局的认可。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而且是金融监管当局在面对金融混业经营之前的一次监管演习,也将会对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产生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