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3)
2017-10-12 06:47
导读:3、强制性制度变迁情况下各制度安排是否会达到一个坏的均衡结果 Davis和North(1979)指出: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这
3、强制性制度变迁情况下各制度安排是否会达到一个坏的均衡结果 Davis和North(1979)指出: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这里的潜在利润是外部利润,即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无法获取的利润。只要这种外部利润存在并且这个外部利润不能在现有制度结构中获得,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有动力进行制度的再安排。这种新制度安排的目的就在于使显露于现存的制度安排结构外的利润内部化。在制度变迁的过程当中,变迁主体可能是个人、团体,也可能是国家。 新的制度被创造出来目的是为了获取在原有制度框架中无法获得的外部利润。但是制度结构是由一个个制度安排构成的,一个特定制度的不均衡,将引起其它相关制度的不均衡,一个特定制度安排的不均衡将导致整个制度结构的不均衡(林毅夫,1989)。一个新的制度安排是否有效取决于新的制度能否尽快实现各制度安排之间的好的均衡。 按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制度变迁可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而由国家和法律引入来实行的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1989)。由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自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具有很好的一致性,在实施的过程中摩擦相当小,制度变迁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制度的均衡,其变迁的过程相对是高效率的。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违背一致性原则,内部的摩擦相当大,各制度安排之间不容易达到新的均衡,其制度变迁的效率往往不高。 显然,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我们认为在目前公司治理制度变迁过程中至少有三个主要的参与人,一个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团体,一个是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管理层或者大股东团体,一个是国家,其中中小股东团体和国家是推行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变迁的主体。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中小股东团体能够得到潜在的收益,也即能够期望其利益不被管理层或大股东团体侵害;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也将获得潜在收益,这个收益指的是能够增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管理层或大股东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在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如果国家和中小投资者的收益大于管理层或大股东团体的收益的话,那么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将使的总收益增加。 由于国家强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式制度变迁已经完成,但是该制度变迁是否有效则有赖于制度变迁中的各制度安排能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一个好的均衡,而这又有赖于各参与人之间的博弈能否达到一个好的均衡。我们认为对以下的研究对于推行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即研究各制度安排在什么条件下会达到一个好的博弈结果,在什么条件下会达到一个坏的均衡,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会形成一个坏到难以改变的路径锁定结果,当然在考察这个制度博弈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各参与人之间的博弈。
4、独立董事制度是否会在外部接管市场缺失的情况下丧失应有的功能 这个问题其实是第一个问题派生出的问题。Fama和Jensen (1983)指出,外部接管市场产生的外部监督对于股份公开发行的公司是独特的,因为剩余索取权可以自由转让,并且和决策程序中的各种作用相分离,所以咄咄逼人的经营者可以通过直接投标报价,设法取代现任管理者和董事会。因此,外部接管市场始终是对严重偏离股东利益和机会主义的管理者的威胁,外部市场的接管是公司治理中的最后解决手段。尽管由于代理问题的始终存在,外部接管市场也不可能使得管理人员的行为和股东利益的完全一致,但是由于这个外部接管市场威胁的始终存在,将迫使管理人员收敛机会主义行为,使其行为更接近于股东的利益。西方国家有效的证券市场的存在,高度发达的声誉市场的存在,配合独立董事制度,使得其公司治理制度运行基本顺畅。 但是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权结构下,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转让,也即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内部人)不存在外部接管市场的威胁,内部人是否可以更加为所欲为使得独立董事的监督更加没有效果或者根本就变得无效、或者可以和独立董事肆意合谋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个问题还有待理论界给出理论解释和实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