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权利关系定量分析初探(4)
2017-10-15 03:09
导读:责>利,对于责任者承担责任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打击。除非治理者希看看到成员纷纷逃避责任,否则就不应容忍这种现象。责<利,仍然是对责任者积极
责>利,对于责任者承担责任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打击。除非治理者希看看到成员纷纷逃避责任,否则就不应容忍这种现象。责<利,仍然是对责任者积极性的一种打击,直接打击的承受者是其左邻右舍,左邻右舍的怨恨甚至不当行为是对直接打击的反作用,这势必成为对过度受利者的间接打击。由于在团体内部责、利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此处的责>利与彼处的责<利互为条件。因此,除非治理者希看大家都投机取巧,偷懒耍滑,否则也决不能容忍责<利的现象长期存在。
设B为团体的利益,bi为I成员的利益,BR为利益系数,biR为I成员的利益系数,W为责利系数,Wi为I成员的责利系数
则
表明团体所承担的全责任要对应于所能实现的全部利益。这是团体内部责利相当性分析的条件。
根据公式 Wi=diR/biR 分析
假如Wi=1,表明I成员承担的责任比重与其所得到的利益比重相当,即"责利相当"。
假如wi≠1,则表明I成员的"责利不相当"。其中:
Wi>1,表明I成员在团体中承担的责任比重大于其从团体得到的利益比重,属于"责>利"现象,应分析原因,采取减轻其责任或增加其利益的措施来纠正。
Wi<1,表明I成员在团体中承担的责任比重小于其从团体得到的利益比重,属于"责<利"现象。也应分析具体原因并采取增加其责任或减少其利益的措施来加以纠正。
必须夸大, Q=1和W=1是分别进行责权相当性分析和责利相当性分析的两个重要条件。它表明,公平是有条件有条件的,尽对的公平在世界上并不存在。治理者所能做到的只有两点:在团体内部以责定利,在团体外部以利定责。假如利益量出现负数,即发生损失,仍可用上述分析。只是解决的不同 对损失的分担是否公平与公道。此外,特别需要指出,对责权利关系的上述相关性与相当性分析并不是对责权利关系定量分析的全部,仅仅是其中的两种而已。而且其运用也只限于责权利关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局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相当性分析举例
某团体有A、B、C三个成员单位,对某期间的责任、权力、利益的测评与统计结果如表2、表3、表4。
表2 责任分数测评表
d1 d2 d3 d4 d5 d6 … 合计
A 1 3 1 0 0 2 … 50
B 3 2 2 1 0 1 … 80
C 2 1 3 2 1 0 … 70
合计 6 6 6 3 1 3 … 200
表3 权力分数测评表
a1 a2 a3 a4 a5 a6 … 合计
A 3 2 0 1 3 1 … 35
B 2 1 1 0 1 2 … 40
C 1 3 2 0 2 0 … 25
合计 6 6 3 1 6 3 … 100
表4 成员单位利益统计表 单位:千元
工资 补助 补贴 福利 其他 合计
A 50 20 5 15 90
B 70 30 8 12 120
C 48 22 4 16 90
合计 168 72 17 43 300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分析如上:
(1)A成员单位
责任系数diR=50/200=0.25
权利系数aiR=35/100=0.35
利益系数biR=90/300=0.3
责权系数qi=0.25/0.35=0.71
责利系数wi=0.25/0.30=0.83
对A单位来说,责权系数和责利系数都小于1,显然是责<权和责<利,并不公平。
(2)B成员单位
责任系数diR=80/200=0.4
权利系数aiR=40/100=0.4
利益系数bR=120/120=0.4
责权系数q=0.4/0.4=1
责利系数W=0.4/0.4=1
对B单位,责权系数和责利系数都即是1,显然是责权利相当。
责任系数 diR=70/100=0.7
权利系数aiR= 25/100=0.25
利益系数biR=90/300=0.3
责权系数qi= 0.35/0.25=1.40
责利系数Wi=0.35/0.2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