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企业吞并行为的对策建议(2)
2017-10-15 06:23
导读:外部条件影响吞并行为的有效性 具体表现为:复杂的产权关系限制了企业吞并的顺利进行。产权明晰是产权交易的首要条件,企业吞并作为一种产权转让
外部条件影响吞并行为的有效性
具体表现为:复杂的产权关系限制了企业吞并的顺利进行。产权明晰是产权交易的首要条件,企业吞并作为一种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行为,它的条件是产权主体和产权关系明晰以及产权主体能够理性地行使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我国企业间的吞并主要是国有企业为主体,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的多头委托代理链,从而产生了所谓的产权交易主体的“缺位”和“争位”的事实。中介机构发育不良,功能不健全。由于我国吞并市场尚未发育完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育不良,资本市场题目较多,如股市中投机成分过大,投资成分少,信息表露存在题目等,这些都给企业吞并带来了困难。企业吞并所需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企业吞并法”,有关吞并的内容,只是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中,且内容较为粗糙,有些内容已为实践所突破。对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资还缺乏政策和法律环境。企业吞并加速了资本集中,但集中过度会产生垄断,所以,中国目前急需《反垄断法》和《公平交易法》出台。
推进我国企业吞并的对策建议
随着国际合作与分工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经济日趋国际化,跨国团体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我国要想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一席之地,就必须拥有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团体),并使这些大企业(团体)跨出国门,实现跨国经营。
通过吞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吞并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而进行的一种战略选择,在吞并过程中要克服短期行为,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理智地实施吞并。要基于自己的主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切忌盲目多元化经营。在吞并过程中,要慎重选择目标企业,切忌无比较、无分析的盲目吞并,选择的重点应集中在本行业或与本行业有关系的行业上,围绕着企业的核心竞争上风和主营业务扩张,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发展多元化,这样才能达到分散经营风险,进步经营效益的目的。加强企业吞并后的整合治理。整合是企业并购的延续,整合治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间充分融合,获得协同效应,以实现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利润最大化。吞并后整合是决定吞并成败的关键因素,两个异质企业要实现融合,包括技术、治理、人力资源、文化等很多方面。尤其在人力资源方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注重人才的挖掘和培养,并积极探索治理和机构改革的有效途径,使各个工作环节的员工和治理者密切合作、互相协调,从而使人力资源达到协同。文化融合在企业吞并整合中也很重要,两种异质文化之间的相互取长补短,对建立一种更加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新的文化体系,从而发挥“1 1〉2”的并购协同效应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改善企业吞并中的政府干预行为
企业吞并固然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市场对其进行调节,但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政府的有效干预,政府的行政手段主要应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吞并中,协调好与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分及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吞并的顺利进行。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鼓励强强联合,利用吞并机制发展大型企业团体。当然,政府的行政干预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实施,要确定不同的战略产业生存、发展和振兴的方向、目标及战略战术,在审慎周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来确定重点企业和其他被吞并企业,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公道性。制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并购。政府可以根据产业结构的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利用信贷、税率、规定企业规模出发点等手段,在一些需要尽快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的产业部分鼓励企业间的吞并,而在一些集中度过高或不适宜过度集中的产业部分限制企业的并购,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公道化和社会资源的动态平衡。在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中心政府应按照上风企业的意愿和整体效益的原则,运用上一级的行政权力,打破下一级的行政壁垒,促进企业的跨地区吞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