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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2)

2017-10-17 01:13
导读:(二)采取“环境管理”,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 面对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以保护措施和预防措施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管理”型金融监管则越来越

  
  (二)采取“环境管理”,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
  面对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以保护措施和预防措施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管理”型金融监管则越来越受到重视。
  1.谨慎性手段。谨慎控制是为了减小系统失灵的风险并避免由金融危机而引起的各种波动。众所周知,监管者的任务是保证金融机构谨慎经营,防止个别风险演变成系统风险,并且,在保证金融机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的前提下鼓励公平竞争。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加以监管,并建立适宜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高效的信贷审批流程、信用保证机制、风险预警系统、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和内控机制,形成以中央银行为监管核心,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为监管基础,社会监管为监管补充,并联合证监会、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的全方位立体型监管体系,以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同时,监管当局还必须把握好监管的尺度,做到既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又能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为此,有必要放松市场禁入的限制,鼓励引入更多的银行,包括民营银行等,以保持适度的竞争。
  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非现场监测要为现场检查提供风险信息和目标导向。现场检查要为非现场监测提供实际证据和信息反馈,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尽快实现监管程序的常规化、制度化和全程化。这样可以尽量避免运动性和重复性的检查,避免问题或风险不断积累和蔓延。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保护性手段。保护性管制主要是为了解决那些会影响金融机构和顾客,特别是与其广大小顾客有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涉及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多方利益的金融机构,其信息披露尤为重要,法律对其要求也更为严格。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能满足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需要,包括目前及潜在的持股人和债券持有人,其他银行、存款人、其他贷款人、其他交易方以及公众。同时,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能使市场参与者及时、同步、准确、全面地获得包括资产质量、内部控制机制、治理机构、财务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然而,由于银行业务的特点,银行信息披露或受到自身安全和竞争的制约,或出于替客户保密等需要,目前银行业财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对此,我国有必要改进现有会计制度规范,加强商业银行的表外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必要针对金融业制定更多的补充信息披露指引,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大股东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防止银行将债务负担转嫁给普通投资者。另外,对金融机构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法律还要加重惩罚和救济力度,严格追究金融机构以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此受损的股东、投资者提供完备的救济方式。
 为了保护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尽量减少社会动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有问题金融机构事后救济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操作规则。如“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建立以救助为主的处置体系;建立存款保证基金制度,一旦问题金融机构发生倒闭、清盘,由该基金偿付存款人一定额度的存款;建立问题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制度,由该公司作为问题金融机构或倒闭或清算的过渡机构,接受并处置机构不良资产及债务”等。对于上市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条件,应较之其他上市公司更严格,且要贯彻中小股东权益优先这一原则。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参考文献]
  [1]许崇正.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庄启飞.加入WTO与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改革[J].世界经济文汇,2001,(4).
  [3]陈俊.GATS与我国金融服务立法研究[J].发展研究,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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