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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融资:一个理论框架(2)

2017-10-25 01:20
导读:二、股东治理与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怎样才能有效地监控经理人员使其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行事是股东治理与权利保护的一个基本问题。董事会系统
  二、股东治理与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怎样才能有效地监控经理人员使其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行事是股东治理与权利保护的一个基本问题。董事会系统、年度与临时股东大会、与绩效相关的经理人员报酬计划、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律、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等,构成了股东治理机制。  (一)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作为股东的受托人代表股东监控经理层与控制公司。董事的受托责任一般是由公司法加以规定,这些法律安排确保经理人员和监控经理人员的董事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行事。一般认为,董事会在监控经理人员方面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一些因素:A、独立或非执行董事;B、董事会下设的独立的薪酬、提名与审计委员会;C、将总经理与董事长分设。  (二)经理报酬。经理人员的报酬计划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它的任务在于协调股东与经理人员的利益。最优化报酬计划的设计取决于代理问题的特定性质,通常认为与绩效相关的报酬和股票期权的奖励是最优的措施。但是实证研究发现,在这种类型的合约与公司绩效之间几乎不存在强有力的联系(Jensen and Murphy,1990)。  (三)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系统要求股东能够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并对公司战略决策的制订施加影响,这取决于股东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股东在年度和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投票程序,包括年度和临时大会的召开时间、议事日程、投票以及计数。与股票方法相关的一个重要规则是“代理投票”,这使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能行使权利,增强了股东的参与性。允许累计投票强化了处于具有集中股权结构的公司中的小股东的地位。  (四)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对于有效的股东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公司须披露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司的经营绩效,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可预见的主要风险因素、治理结构、公司目标和政策等。信息披露的质量关键取决于会计,审计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系统的质量。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的采纳将会有助于改进披露的质量,审计独立性在确保披露信息的可信性方面是关键的,良好的财务报告系统能使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容易获得可靠与公允的信息。  三、债权治理和破产程序  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债务合约提供了约束经理人员支付未来现金流承诺的工具,它也会减少经理人员随意支出可获得现金流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债务支付是法定的,它强边经理人员支付可能被错误使用的基金。债务也使经理人员面临更多的市场力的监控。在一个元债务或低债务的公司,懒惰的经理层可以减少持股者的收益而不影响经理人员的福利与职位。当债务水平升高时,绩效较差的经理层、较低的利润与现金流会使企业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危机,这时债权人会在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替换经理人员。所以,债务合约作为一项约束工具的使用使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债权人施加影响的有效性取决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取决于他们自身的治理结构。债务形式主要有两种:银行债和市场债(如公司债)。银行债一般为借款人与出借者之间的双边联系(尽管可以采取辛迪加的形式)。公司债则是在发行公司与分散的债券持有者之间固定收益的契约。银行的借款人和公司债的发行者有明确的合约责任。如果公司临近破产的境地,债权人能对公司的投资政策(包括收购、兼并和竞价),对公司的借款总额和股利支付以及其他会有损他们利益的公司行为施加限制。如果债务人违反了债务契约(如不能支付债务),债权人有特定的随机权利,包括收回公司的一些资产,他们也有机会让公司破产。这种相机机制对经理人员施加压力,阻止经理人员投资于效益较差的项目或迫使他们售卖在可选择的用途中具有更高价值的资产。但是,债务治理也具有相应的成本。如公司会被债权人阻止从事效益良好的项目,因为债务合约约束他们筹集额外的资金;或者他们被债权人强迫清算甚至这样做并不具有效率。债务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监控的质量和在无力偿债状态下重新谈判的困难程度。债权人自身的治理(包括中央银行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监控质量。  破产为债权人提供了对不能偿债的公司行使他们要求权的一种规则方式。正式的破产程序对于解决贷款人的协调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当公司处于无力偿债的境地时,使分散的债权人避免在收回资产的竞争中承担直接或间接的高额成本(Baird andJackson,1985)。没有这样的机制,债权人依靠自己收回债务的成本将大大减少他们要求权的价值,妨碍他们采取行动,所以正式的破产程序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保护。破产机制为无力偿债的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和结构重组提供了机会(比如,存在一些情况,对一个无力偿债公司的立即清算来说可能并不是最有效率的),而在缺乏正式程序的情况下重组不会发生。破产机制给予无力偿债但仍具有经营前景的公司一个暂缓执行以使其保持运营可以解决这个提前清算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对破产规则的规定会有所不同。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规则是有利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各国破产法的制订倾向于在保护债权人和挽救不能偿债公司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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