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4)
2017-10-25 01:20
导读:3、完善对联保、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国外的实践证明,以小组联保的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是一种有效的小额信贷模式。部分银行在社区或农村尝试进行的
3、完善对联保、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国外的实践证明,以小组联保的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是一种有效的小额信贷模式。部分银行在社区或农村尝试进行的互保、联保融资服务模式已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一些地区通过专业的担保公司分担银行风险。但我国尚未出台联保小组、担保公司的行为规范,一旦出现担保机构担保放大系数过高的情况,或联保小组单个借款人违约导致大面积违约的发生,银行风险仍较大。
4、实行税收优惠,改进呆坏账核销机制。小额信贷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增强弱势群体的 “造血功能”,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对小额信贷给予了税收优惠,降低借款人成本。我国税务当局也应从发展观的高度理解发展小额信贷的重大意义,免除小额信贷机构或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税,降低所得税,推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另外,我国贷款损失核销制度缺乏灵活性,与小额信贷业务金额小、笔数多的特点不相适应。由于无法及时核销损失,使得银行在不良贷款“双降”考核机制下,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心存顾虑。监管当局、财税当局应研究完善支持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损失按一定比例税前核销、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