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3)
2017-10-25 02:54
导读:登记职员或地籍调查职员不是法定职员。《土地调查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土地调查职员应考核领取全国同一的调查员工作证。实际操纵过程中,由
登记职员或地籍调查职员不是法定职员。《土地调查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土地调查职员应考核领取全国同一的调查员工作证。实际操纵过程中,由于职员的调整和变动,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职员,特别是最后审批职员多数不是土地登记上岗职员,从事地籍调查的工作职员也多数没有调查员工作证。
(七)抵押权实现时有限的还款和债务清偿能力
抵押权实现程度依靠于贷款主体的还款和债务清偿能力。因此,企业的生存发展影响还贷的能力。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出口外向型经济企业受到冲击,东南沿海特别是江浙地区中小企业受损严重,有的企业面临破产。当前形势下,还款和债务清偿能力是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八)授信风险
贸易银行进行客观客户评价和公道授信难度大。企业有自主经营的权利,银行不可能对企业运行的各种财务进行评价,有的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可能并不适用银行评价模式,很多要素无法定量分析和测算,使得授信控制量缺乏真实可信的依据。
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策略
对土地抵押贷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相关部分特别是政府部分、贸易银行要及时制定对策,以保证贷款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银行要及时把握政策变动情况,做好经济形势的预告和分析。银行应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要加强国民经济形势和地区经济形势分析,加强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变化对土地抵押贷款的影响程度研究,全面把握宏观经济形势,了解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政策,尽可能地防范抵押的各种风险。
国土资源治理部分要提供拟抵押贷款宗地相关信息,规范土地抵押贷款登记行为。国土资源治理部分要做好信息猜测和发布工作,对土地权利的查封、扣押等土地信息要方便贸易银行查询。同时,国土资源治理部分要结合《土地登记办法》和《物权法》,完善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银行要对抵押地块搞好调查研究,公道确定抵押贷款类型和期限。银行应了解每宗土地的土地信息,包括规划用途、地类、权属、地价、土地建筑密度等情况。在具体地块抵押贷款时,必须充分了解具体地块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土地权利的取得方式、土地权利的限制性条款等,要通过了解城市规划等有关信息,确定抵押地块的未来价值,选择升值潜力大或预期收益高的地块作抵押。对拟提供贷款的地块,贷款银行要做好可行性分析和收益方案猜测分析,减少盲目性,增强猜测能力;要定期反馈抵押宗地的现状信息。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针对不同的企业和宗地信息,确定抵押贷款类型和期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1998.8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