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在基础产业中的应用分析(2)
2017-10-25 03:00
导读:我国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收益稳定、潜伏贸易利润大、投资风险小等特点,所有这些都使得外国资本有强烈的愿看进进我国基础产业市场。受行业垄断和保护
我国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收益稳定、潜伏贸易利润大、投资风险小等特点,所有这些都使得外国资本有强烈的愿看进进我国基础产业市场。受行业垄断和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外资较难利用股票、债券等方式投资于基础产业,而融资租赁方式则是其最佳选择。同时,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目前我国的国内居民储蓄率持续增长,而且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可能维持。造成居民储蓄居高不下和国内资本市场资金匮乏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国内缺乏具有吸引力的、风险较小的可供居民投资的机会和渠道。只要基础产业的公益性领域与贸易性领域明确地得以界定,使基础产业的贸易性领域独立地实施彻底的市场化运营,这一领域是可以获取较高程度的经济收益和投资回报的。较高的投资回报必将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进进我国基础产业融资租赁市场。
在融资租赁实施的全过程,承租人是最大的收益者,能够进步融资面,拓宽融资渠道,进步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设备更新效率,租赁能获得资金使用价值的超前增值,企业付出一部分用度就能获得设备的全部使用价值,通过投进生产,用新创造的价值完成回还本息的借贷过程,真正实现了企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还能使企业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租赁业务的租金是根据租赁开始时的设备价格确定的,在租期内可保持固定不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即是用贬值后的货币购买原价的设备使用权。租赁期间,签订合同、交付租金等都是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解决,过程简单直接,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
融资租赁在我国基础产业应用中的远景
固然融资租赁在我国基础设施的应用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应用中面临的题目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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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融资租赁的法规建设滞后,应尽快出台《租赁法》。由于缺乏同一的融资租赁专门法律,只能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有些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矛盾较多。还有的法规对融资租赁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太笼统缺乏可操纵性;有的则由于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已不尽公道。对于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出租人正当权益的保障则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固然1999年3月15日新的合同法对
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但对融资租赁的纵向法律,如风险防范、市场准进、租赁合同范本、税收等还没有从立法角度根本加以解决。
对基础产业投资,首先应区分政府投资范围和社会投资范围。政府投资应主要限定在非竞争性公益项目和非竞争性基础项目领域。非竞争性公益投资项目,纯属社会公益性质,项目本身无直接的投资收益,如国防建设,司法建设,政府设施,初等教育,基础科学研究等。非竞争性基础投资项目,特点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风险大而收益较低,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供求平衡。其余项目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利用社会资金和外资解决,采用融资租赁形式来满足资金短缺的需求。
扩大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使融资租赁公司有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作为融资租赁的资金供给者,租赁公司一定要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满足在基础设施中融资租赁的需要。各租赁公司要通过贷款、发售债券等方式积极扩大资金来源,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
还要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融资租赁较银行贷款来说,风险较小,但决不是没有风险。美、日、韩等国融资租赁业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采取了防范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保险政策远远滞后于融资租赁本身的发展,至今也没有制定出支持其发展的相关保险政策,至于如何办理融资租赁的信用保险更是存在很大分歧。在我国融资租赁业运行不规范、运行风险过大的情况下,缺少适合我国国情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进一步限制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要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首先恢复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性担保工作。中心及各地以财政部分牵头,组建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将融资业务担保回其业务范围,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保险公司为租金回收开设专项信用保险项目,对资信好的承租企业按较低的保费率收取保费。最后,建立较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的二手市场还不够发达,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找不到公道的处理途径,加大了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所以我们必须努力建设发达的二手市场。对我国租赁债券化的实践来说,现在还不具备大范围实施的条件。但我们必须采取有选择的、渐进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