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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韩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的比较与启示(3)

2017-11-05 03:42
导读:四、宏观层面上的差异透析 一个国家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总是在其特定的经济文化制度下逐渐形成的。造成美、日、韩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存在
  四、宏观层面上的差异透析  一个国家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总是在其特定的经济文化制度下逐渐形成的。造成美、日、韩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存在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就是这种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制度背景。  (一)政府规制  在政府对公司财务行为规制方面,美国实行的是“远间隔引导型”的治理体制。美国“公认原则”和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公共性财务规则”就是这种体制的集中体现。具体来讲,政府规范和影响的财务行为一般限制在公司财务行为的社会性和外在性方面,包括影响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利益因而也影响正常金融秩序的财务行为、影响出资者或股东利益的财务行为、影响政府公共利益的财务行为、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行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务行为等[8].可见,政府的公共性财务规则立足于行为的社会性影响和后果,目的是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及市场秩序。在公共财务规则框架内,公司拥有比较完整的财务决策控制权,不受政府近间隔的直接于预,而是更多地依靠于“看不见的手”——资本市场。可见,政府规制的宏观性和引导性强化了美国公司资本市场主导型财务控制权配置模式。  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了实现目标,在经济中通常与公司进行紧密的合作,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共生关系:公司从政府获得特权,政府从经济上获得公司的支持。因此,政府采取促进的态度,运用特殊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充分激发银行中介的信贷作用,从而实现公司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治理等方面原因使银企之间的关系愈加紧密,银行深深涉足于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并逐步确立了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制。  韩国政府通常以间接的方式对公司财务进行控制,其表现集中体现在政府对公司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韩国政府规定,凡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家族公司,政府将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于是,家族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纷纷围绕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创办公司和从事经营活动。这样,家族公司便可以获得没有硬性约束的银行贷款,从而使得家族在公司财务控制中的支配地位得以保持和延续。  (二)环境  美国法律制度对公司财务控制权配置的主要表现在:(1)美国法律制度的限制,使美国机构投资者处于消极状态。例如,美国有关法律限制共同基金积极参与公司事务,规定不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事先许可,不许串通公司其他股东选举公司董事或对公司事务施加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法律法规固然进行了一些调整,但现行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长期持股与进一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仍留下了障碍,如有关税法规定,只有养老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的股票都在1 0%以下,才能得到税收优惠;固然机构投资者可以联合其他股东就关心的提出意见,但只要有10个以上的股东一起投票,就必须事先得到SEC的批准。这种情况下,就难怪机构投资者存在“免费搭便车”、追求低风险高收益而不积极参与公司财务控制的行为;(2)美国法律与准则注重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注:美国有关法律中,答应邮寄投票达到39%,股东请求召集特别股东大会所要求的股份仅为9%,为被压榨小股东提供保护达92%等。),加之高度发达、交易活跃的股票市场,促进了美国公司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同时又为个人股东的自我保护提供了可能;(3)美国法律对贸易银行经营业务的诸多限制,抑制了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例如,1993年美国政府为了解决当时濒临尽境的银行困境,通过了Glass-Steagall法,要求贸易银行与投资银行相互分离,贸易银行不得直接持有工商的股票;贸易银行只能经营短期贷款,不答应经营7年以上的长期贷款;(4)美国破产机制过多地左袒债务人的利益[9],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清偿权人对公司的治理作用。  日本银行之所以能够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对公司股权结构有着决定性影响:(1)宽松的法律环境为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权提供了较大的自由度。1987年以前,日本反垄断法规定,贸易银行可持有一家公司股份的上限为10%,1987年之后,这一比例下降为5%,但对超过5%的处理却设定了十年延缓期,这实际上对银行没有限制;(2)过于严格的限制抑制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日本传统上对非金融公司的直接融资采取歧视性的法律监管,即债券市场只对少数国有公司和行业开放,而且债券发行委员会又通过会计准则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3)不太严格的信息表露制度阻碍了公司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根据1989年OECD对各国跨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统计,在经营结果表露方面,被调查的53家美国公司中,有34家公司完全符合该组织规定的要求,被调查的23家日本公司中只有2家公司符合要求;在内部转移定价的表露方面,符合要求的美国公司占62%,日本公司只占10%.这一资料表明,日本不严格的信息表露制度,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公司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  韩国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法律制度方面注重培育和扶持至公司,而这些至公司几乎都是家族公司,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家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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