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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题目(3)

2017-11-05 06:03
导读:①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目标正确认,但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定,防止将名义

①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目标正确认,但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定,防止将名义子公司纳进合并报表以粉饰报表的现象发生;
②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正确认。即控制应该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固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合并会计报表;相反情况下,固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该合并会计报表。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目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2)新准则规定“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时不应纳进合并报表范围”。笔者以为应增加对这一条款适用的具体说明及要求,这样可以减少人为操纵的可能性,进步信息的可信性。如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进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表露,并对应表露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未纳进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投资记账,及账面投资额。防止母公司一方面用本钱法对子公司“投资”计价,另一方面又将这些经营不善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致使合并报表虚计“投资”。
(3)对“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进合并范围”的规定,需要具体,并区别对待,主要看该公司有没有处置企业和清算的意图,如没有,应将其纳进合并范围。
(4)应规范合并范围变动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有关合并报表会计范围变更的条件,规定相应的表露方法,对各种答应合并范围变更的条件需要作出明确的定性和定量界定,并在实际实施时严格把关,加强控制和审查。如要求在附注中对于本年增加和减少的子公司的情况进行说明,以及对于纳进合并范围或不纳进合并范围的理由进行说明,对滥用合并范围变更的行为采用追溯调整法,以限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动来调节利润的不当行为。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除上述题目以外,笔者以为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具体编制方法及相关项目的抵销方法等还有待于进一步,以及在新准则实施前的过渡阶段如何解决好新旧准则的衔接从而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并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这些具体题目都要求专家学者和广大会计工作者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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