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探析
2017-11-05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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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分析特殊的
摘要:通过分析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优点,提出辅助两种合伙制有效运行的措施,主张大力推广两种组织形式,以进步审计质量。
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审计
审计质量及审计责任的承担和追偿都要受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影响,如何有效地转变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成为亟待解决的题目。笔者以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根据各自的规模和职员结构,逐步转变成新型的组织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
1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实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证。深圳利用特区立法上风,在国内首先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意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持久地做大做强。
1.1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有助于风险的分担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务所制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一是有限责任与无穷责任相结合;二是无穷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摒弃了无穷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的不足,结合了两者的优点。其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实施个人对审计失败承担无穷责任而摒弃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有效地减少了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降低了合伙人之间事前相互了解的本钱和执业中相互监视的本钱,满足了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需要。同时,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穷责任,有助于约束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使其不致轻易地牺牲公众利益,有助于实现公众利益与事务所利益之间的平衡,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又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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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有利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同一
注册会计师执业专业性强,夸大个人的品格、技能及同等协作的理念。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保持两权的高度同一,审计的独立性都必须得到足够的保证。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以人力资本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企业组织,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拥有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享有人力资本的理性的注册会计师自然希看以自己的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并享有会计师事务所利益的剩余索取权,并依照两权匹配的原则,享有剩余控制权。由于审计服务具有高度专业性和高度复杂性,是一个判定的过程,布满了不确定性,而且这些职业判定主要依靠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经验,没有任何可参照的标准,直接监视不但难度大而且将会耗费巨大的人力,并导致较高的质量监控本钱。而拥有剩余索取权是自我监视的动力源泉,自我监视的本钱小于外部监视本钱并可以减少代理本钱。同时,假如注册会计师获得剩余索取权享有剩余收益,就有了最大的激励来监视、约束自身行为,从而实现以较低的本钱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2 有限合伙制事务所
有限合伙制是在合伙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是合伙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种制度将个人的治理才能和富裕的资金结合起来,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形式。在经营治理上,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具体的执业活动;在风险承担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穷连带责任。这种组织形式对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都进行较为公道的安排。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有限合伙人不必为执业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安排使合伙人对未来有比较乐观的预期,有效地满足代理人的参与约束,从而有利于进步会计师事务所抗御诉讼风险和破产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