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探析(2)
2017-11-05 05:17
导读:2.1 有限合伙制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在有限合伙制中,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无穷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出资者)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至
2.1 有限合伙制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在有限合伙制中,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无穷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出资者)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至公司和富有的个人,他们的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尽大部分,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治理。只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投资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使得专业的投资治理人与只愿意出钱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更好的结合起来;而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治理机构或个人(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治理,对投资后果承担无穷责任。因此,有限合伙制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具有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2.2 有限合伙制有利于事务所规模扩大
有限合伙制同普通合伙制相比其内部控制制度和治理制度的要求有所降低,更有利于吸纳大批投资者成为合伙人,扩大事务所的规模。由于新的合伙人和其他执业职员的加进,对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不会有太大影响,从而可以大大促进执业职员数目的扩充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有限合伙企业引进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是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理想选择。
3 辅助新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运行的措施
政府对审计市场监管模式的改变,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审计客体产权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法律监控体系的健全,都将为我国会计师事物所的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运行环境。我国会计师事物所应该捉住机遇,从各个方面提升内在竞争力,以求在激烈的竞争中立稳脚跟并向着国际化经营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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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明确《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法地位,使注册会计师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的有关合伙制的法律法规,做好《注册会计师法》与《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衔接,适当的给予合伙制企业政策优惠,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3.2 建立健全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知识密集型实体,无形资产(知识和脑力)是占尽大比重的资产,而有形资产却寥寥无几。审计产品(审计报告)具有特殊性,它既具有经济后果又具有法律效力,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对客户的影响很大。一旦面临民事赔偿,以账面的有形资产进行赔偿将使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则极低的违规本钱将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
3.3 建立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执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职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是高风险行业,要使其顺利运转必须建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以避免一且卷进诉讼就面临解散的威胁。
3.4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由于现行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分配不加限制,对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加规定,注册会计师为了安全起见,只要事务所有利润,就会立即被分光。所以合伙制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合伙事务所从其经营效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保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所形成的资金。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治理,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