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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构建模式的思考

2017-11-09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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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信用社改革方案的精神,本文对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组建省级联社需要理顺的和省级联社的构建模式与职责定位进行了,并深入探讨了省级联社的未来取向。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村体制改革;发展方向
当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之一是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与管理体制,把农村信用社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选择了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而天津市和个别省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选择了农村合作银行的形式。除海南省之外,全国大多数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都选择了组建省级联社的管理模式,由省级联社代表省政府管理全省的农村信用社。然而,我国金融界和实践层对省级联社的组建模式、方案设计、职责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尚存在颇多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三大方面:省级联社管理权力来源的法理依据问题、职责定位问题和未来发展取向问题,这三大问题决定着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模式。海南省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落后于全国各省市,至今尚未组建省级联社。关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取向和省级联社的构建模式,值得海南省金融理论界和实践层作深入探讨。

一、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亟需理顺的若干问题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全省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发展的重大问题。
1.支农与弃农问题。如果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突出市县联社的地方金融属性,将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和责任主体重心下移至市县联社,把全省各市县联社改造成为地方性金融机构,那么全省各市县联社将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驱动下,变相地把“支农”变为“弃农”,农村信用社就会把更多的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或非农领域投资,就会从根本上背离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方向。
2.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问题。如果把市县联社划归当地市县政府直接管理,那么很容易导致市县联社法人的经营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受到属地市县政府的行政干预,必然会造成农村信用社在当前这场改革政策博弈中产生更多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最终会把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直接转嫁给中央银行。
3.农村信用社的包袱和县域性金融风险问题。如果把市县联社改革成为地方性金融机构,由市县政府直接负责市县联社的监管工作,那么就会迫使市县政府责无旁贷地承担起防范和化解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责任,而当前海南省各市县政府的财力十分有限,无力承担解决辖内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和县域性金融风险的重任。
4.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调剂和支付清算问题。如果把全省各市县联社改革成为具
有相对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那么全省各市县联社就会形成条块分割和经营分散的局面,就无法解决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统一调剂调拨问题和全省农村信用社区域化资金结算联网与支付清算化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关系,应尽快组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这样就可以在更大和更高的管理平台上,充分利用省政府和省级联社的政策调控优势、组织协调优势、管理规范优势、财政资源优势和服务优势,最大效率地解决好“三农”问题和行政干预问题。

二、关于海南省政府和行政性省级联社管理农村信用社权力来源的法理依据问题

按照产权理论的观点,财产所有权决定财产所有者对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从目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分析,法人社才是农村信用社财产的意义上的所有者,法人社依法对其全部财产拥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从法律意义上看,省政府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全部财产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而组建省级联社(行政性管理机构)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具体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按照当代金融观点来评判,这违背了现代法律体系中关于财权决定事权的基本原则,与现代产权理论的观点格格不入。可以说,当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划归省政府管理,由省政府组建省级联社(行政性管理机构)直接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履行管理权的改革方案缺乏必要的法理依据,至少不能够很好地理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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