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应用(3)
2017-11-09 03:24
导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法规的作用。总结目前我国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制建设的题目,实际上可以回为两类。一类是无法可依,如上面提到的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现有法规的作用。总结目前我国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制建设的题目,实际上可以回为两类。一类是无法可依,如上面提到的BOT/TOT项目未来收益保障题目。对于此类题目的解决应当是通过不断的完善立法加以解决。另一类是虽形式上有法可依,实质上仍然无法可依。如国家固然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及及时进行相应的组织机构调整,致使在具体执行《规定》的过程中,企业既不知道该如何办理也不知道该找谁办理。因此,笔者建议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机构职员也能够随之出台和配置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地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
加深对于现有制度的理解,并灵活运用。固然存在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但在现时条件下,假如能够对现有制度进行深刻的理解并加以灵活运用,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实施仍然是切实可行的。具体而言,固然《贷款通则》明文禁止银行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但我们可以通过如下的方式予以变通,从而间接实现杠杆收购的效果。例如,收购标的公司的控股股权需要投进1亿元现金,预计对该公司进行重组后可产生良好的现金流。那么,我们可以设计这样的杠杆收购模式:由收购方对标的公司以增资模式投资1000万元(10%),同时,由收购方提供担保,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集9000万元短期、固定回报的过桥资金给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用收到的1亿元回购原股东股权。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通过自身资产抵押或结合收购方信用保证,向贸易银行申请9000万元贷款,偿还过桥借款,同时解除收购方相应担保。这样的操纵既合乎现行的法律,同时也能真正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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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杠杆收购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应用范围,其巨大功用必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而逐步发挥出来。与此同时需要夸大的是:杠杆收购以小博大、高风险、高收益和高技巧的特点,对于应用者的要求也较高,但对于还不是十分熟悉此种金融工具的企业而言则更需谨慎。要恰当地运用杠杆收购,必须在结合本公司情况对目标公司产业环境、盈利能力、资产构成及利用等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科学选择策略方式,公道控制筹资风险,从而优化各种资源配置,以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