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务治理为导向的财务冲突的协调方法探析(3)
2017-11-12 06:24
导读:(4)对资金使用的限制。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公司的资金使用不得改变债务契约中规定的用途,由于股东有可能发生资产置换行为,将资
(4)对资金使用的限制。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公司的资金使用不得改变债务契约中规定的用途,由于股东有可能发生资产置换行为,将资金投进到比原来规定项目风险大的领域;第二是对于公司的资金使用要有具体的使用方向和各个方向的使用比例,这将有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第三是对于确实需要更改使用方向的项目,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再次审核和批准。
(5)对股利分配的限制。主要是确定股利分配的政策,这需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目前现金流量的多少来确定。大多数债务契约条款中都有一个共同条款就是预防经理向股东支付清算性股利,终极把公司的亏损转嫁给债权人的行为。因此,这些条款大多规定,公司盈利中只能有一部分用于发放股利,并要求有一定比例的盈利用于再投资,从而防止经营治理者向股东支付清算性股利,腐蚀债权人的利益。
2.强化财务信息治理
健全有效的财务监控治理模式要以完善的公司财务信息治理为基础,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协调。对于财务信息治理的规范:首先,健全公司的财务
规章制度。这是公司财务信息规范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才能对公司财务信息进行规范,进而加强治理。其次,加强公司财会基础工作,搞好财会职员的岗位培训,进步业务水平。第三,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规范调整。一是限制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权,可以实行票数封顶制,限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最高限度。二是答应和支持中小股东构成有效的股东团体,让他们获得公司的部分控制权,改变第一大股东完全操纵控制公司的局面。
3.设计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的设计有利于公司的财务治理,主要是由于:(1)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既是一种普通公司债券,又是具有优先股特征的认股权证,它具有明显的期权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买进期权,转换价格就是期权的履约价格。(2)可转换债券可以协调股东和债券人的利益关系。资本结构以为,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矛盾可以通过债务关系的引进而得到缓和。但股东和债权人的矛盾却难以通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得到缓和。债权人固然能够获得固定收益和优先清算资产的权利,但失往了公司成长的额外收益,股东固然能够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但有时连基本收益都无法获得。然而可转换债券却能够协调这一矛盾。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发行可转换债券,从其本质来看,主要目的有两个:其一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是作为一种信号传递给债权人,以反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然而我国的可转换债券条款基本上起不到传递信号的作用,也不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关系的协调,因而不利于财务治理。针对这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延长期限。国际市场上可转换债券大多数为7--10年,而我国目前的可转换债券大多数在3--5年,因而在期限上不利于可转换债券低利率融资上风的发挥,而且时间上过短也不能够充分反映其他条款的作用。
(2)改变赎回条款的条件。股价是一个综合性指标,而在我国目前股票市场有效性不强的条件下,股价显然起不到传递信号的作用,所以应对赎回条款条件进行修正。一方面是对赎回价格的调整,由于赎回价格是股东和债权人博弈的结果,所以对于赎回价格的调整应充分考虑两个方面,定价太高,会股东的利益,定价太低,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在赎回条款中适当加进不可赎回期。在国外可转换债券赎回条款中大多都有不可赎回期,一般定为1--3年。不可赎回期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设置的,不可赎回期越长,股票增长的可能性就越大,赋予债权人转换的机会就越多,就越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对于没有不可赎回期的可转换债券,赎回价格就应定的高一些,这才有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协调。
(3)改变回售条款条件。从回售条款的设计来看,主要是确定股票下跌的幅度,股票下跌幅度应由两方面因素确定:一方面是股票市场的基本情况,一方面是公司自身业绩增长速度。假如股票市场向好,公司业绩增长快,则回售下跌幅度可以定的低一些,持续时间可以短一些;反之,回售下跌幅度可以定的高一些,持续时间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