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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与评估师的相关过错法(2)

2017-11-14 06:49
导读:三、评估师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的过错及认定 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评估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评估师的专
三、评估师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的过错及认定  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评估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评估师的专家民事责任,即评估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职员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而由责任主体——评估师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领域所说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顾客或者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人。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职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应是侵权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过错责任。  侵权的过错责任一般应当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 损害事实、致害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过错是致害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致害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又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实在施致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需要留意的是,过错固然就其本质而言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态度,但对过错的认定却主要应运用客观标准,如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客观环境等,在法律上通常使用“诚信善意之人”的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留意程度。“诚信善意之人”是指一个受过一般,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具有一般道德水准的人,这个“人”是上拟制出的一个标准人,“诚信善意之人”的留意程度,就是法律对于一般的人所要求的留意程度。用“诚信善意之人”的留意程度作为判定加害人有无过错的标准,具体做法是将一个“诚信善意之人”在当时当地及其他同样条件下所达到的留意程度与行为人的留意程度相比较:假如行为人的留意程度达到或者超过了“诚信善意之人”的留意程度,也就达到或超过了一般的留意程度,在法律上不以为加害人存在过错;反之,假如行为人未能达到“诚信善意之人”的留意程度,也就没有达到一般的留意程度,在法律上就以为行为人存在过错。  有些法律、法规和一些行业的操纵规程对于有关职员的留意义务予以特殊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应当达到特别的留意程度。这些负有特别留意义务的行为人,如医生、律师、注册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不仅要达到一般的留意程度,而且还要达到特别的留意程度。只有在心理上达到了法律、法规、操纵规程等规定的特别留意程度,才不具备“可回责的”心理状态,即没有过错,进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公道的留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未尽一般人的留意义务,为重大过失;未尽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公道人的留意义务,为轻过失。  假如评估师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评估师是否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要看评估师的主观是否有过错了。当然,由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没有提供真实、正当、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甚至是故意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也应当减轻或免除。  过错是评估师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对评估师的过错认定也要运用客观标准,也要有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标准,不妨称为“诚信善意之评估师”,这个法律拟制出的标准人的留意程度应达到专家标准,即在有关符合评估师执业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执业准则和规则的规定下,具有评估师专业知识或技能,获得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专业职员所应达到的标准,在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关注方面,由于不是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甚至于司法鉴定,所以不能以过高的标准来要求评估师。  按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评估师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工作程序从事执业活动,或在主观上“明知”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存在瑕疵,而没有充分表露造成侵权的,应当认定评估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  按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评估师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未能恪尽职守,缺少了应有的公道的职业谨慎,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或者出于疏忽,而产生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评估师存在重大过失或轻过失的过错。  评估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从事执业活动,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使其评估结果有违客观性,出具了与事实不符或者有疏漏的评估报告,我们以为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并联系评估工作的特点,来一下评估师在进行评估工作过程中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可能出现的无过错、故意、重大过失、轻过失的各种情况:  (一)、接受业务委托前  1.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正当、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明确告知行为无过错;假如评估师没有明确告知行为轻过失(由于即使是评估师没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市场活动中从遵法的要求来讲也应提供真实、正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即便资料不是尽对的完整)。  2.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初步查验。发现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时,或当委托方委托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如这项工作没有做,在法律上尚不构成过错,由于这样只是增大了评估工作对于评估师的风险性,还不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直接。  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假如发现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与评估目的存在重大矛盾,或委托方委托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或且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能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评估师仍要坚持承接该项评估业务,则接合后期工作情况就可能推断评估师有重大过失的过错。  (二)、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工作过程中  1.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这时的查验应比较具体、具体,这是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工作中最主要的内容。当然评估师也没有必要按照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程度进行查验,否则就超出了评估师的执业能力。评估师只能是按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进行必要查验,假如评估师没有进行必要的查验则存在故意的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过错。  2.假如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有明显重大的瑕疵,而评估师没有发现则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发现了而没有表露,则可能存在故意的过错;评估师发现并进行了表露,但表露不充分、不恰当则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或轻过失的过错。  3.假如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有非明显重大的瑕疵,而评估师没有发现则可能存在轻过失的过错;发现了而没有表露则可能存在故意的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过错;评估师发现并进行了表露,但表露不充分、不恰当则可能存在轻过失的过错。  4.以设定产权为条件进行评估的项目中,评估师没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条件予以充分表露,或没有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则存在故意的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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