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与评估师的相关过错法
2017-11-14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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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对象的权属及其相关责任的承担一直使评估界感到困扰
资产评估对象的权属及其相关责任的承担一直使评估界感到困扰,近年来,评估界出现的多起评估师涉诉案件大多与评估对象的权属题目相关联。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评估师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受到法律追究,是评估界应当明确的题目。2003年,中注协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使评估界在这个题目有了同一的操纵规范,对公众和司法界正确熟悉评估师的责任和评估的作用产生了有利的。
一、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制订目的主要是规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明确评估各方当事人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引导评估行业、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正确熟悉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行为,以正确熟悉资产评估的作用。 评估目的与其权属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以投资、出售、抵押等资产所有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中,资产权属状况对评估报告使用者以及评估目的的实现更是有较大的影响,因此,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进行关注。 法律权属应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原则的要求,但是我们国家以往无论是在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倾向于对评估及评估原则的讨论,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题目则有所忽略。究其原因,一方面我们以为研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似乎不是评估师的“份内之事”,另一方面很多评估师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其不知如何关注资产权属题目、不清楚关注的程度应如何把握。而且,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规定非常多,政出多门的现象比较普遍,客观上也给评估师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并且,委托方为一己私利,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上弄虚作假、干扰评估师的工作独立性等等情况层出不穷,使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背离,导致法庭上作为被告的评估师身影屡次出现。由于我们“圈内人”自身对评估师是否应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应如何关注熟悉不同一,作为“圈外人”的社会公众、媒体乃至司法界人士对此产生种种看法和“误解”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评估师应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关注并恰当表露 评估师如何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以及关注后所承担的责任等题目长期以来在我国并不明确。由于特殊的背景和结构,产权不明晰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中出现的纠纷、诉讼,与评估对象的权属题目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行业本身、行业监管部分、委托方、媒体、司法界等对评估师是否应当对评估对象的权属题目承担责任也存在不同的熟悉,有人以为评估师就是评估资产价值,对资产权属不承担责任,因此无须关注;有人以为权属不清则评估没有意义,所以评估师应对资产权属真实、正当性承担责任,这无疑又夸大了评估师的作用。由于对这个题目的模糊熟悉,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大多要求评估师不仅对评估结果的公道性承担责任,而且对评估对象权属题目承担责任,而***分、社会公众也有这种倾向,甚至连涉案的评估师自己对此也熟悉不清。《指导意见》对这个题目进行了明确: 第一,明确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和评估师的责任。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表露。 第二,明确了评估的作用。规定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执业范围。并且规定评估师不得昭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三,明确了评估师如何关注、如何恰当表露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责任限制。《指导意见》规定,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表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昭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条件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条件予以充分表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和我们对评估业务的理解,评估师固然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承担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验证的责任,但是应当关注权属资料的真实,而且假如发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有瑕疵还应当恰当表露。这实际上是说评估师固然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但是评估师还是要对各种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有个基本正确的熟悉,只有这样,在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关注时,评估师才能发现并判定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是否有瑕疵;也只有这样,一旦发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有瑕疵,才能进行恰当的表露(甚至可以说是的表露,由于评估师一边面对的是委托的客户,一边面对的是公众和法律)。尽管,恰当的表露决不是确认或发表意见,但是评估师只有把握了充足的法律权属知识,才能够“关注并恰当表露”。这就对评估师在各种资产的法律权属方面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提了一个比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