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5)
2017-11-16 03:26
导读:(四)关于赔偿责任。滥用股权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失为前提。而违约责任则不然。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抗辩事项,
(四)关于赔偿责任。滥用股权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失为前提。而违约责任则不然。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抗辩事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是否造成了损害,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同时,在侵权法理论上,违法行为还指“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包括“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所以,当股东违背信义义务、违背合理预期,滥用股权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也应视作侵权行为。
一种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如果滥用股权侵犯的是公司利益,那么相关损失较为清楚,容易评估。如果滥用股权侵犯的是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如何赔偿应视具体情况来定。比如本案不正当的增资决议排挤小股东导致其股权的缩水,如何确定小股东损失?从股权的特性考虑,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具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双重内容,非财产性权利是为了确保财产性权利,而财产性权利是非财产性权利存在的目的,某种意义上,非财产性内容是为财产性内容服务的。当其他股东的股东权益被侵害,可以说是股东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都受到损害,从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的权能受到侵犯。所以在衡量这种损失时,有多种方法。有的以公司净资产摊到每一股份的价值计算,不考虑公司的无形资产、潜在商业机会将带来的利益。有的则将公司未来经营的利益适当考虑进损失范围。还有的综合考虑以上不同价值的加权平均。在此,笔者无意给出一个公式化的计算方式,因为股东滥权侵权样态十分丰富,造成的损失情况也五花八门,需要法官通过实践不断体会总结。所以,界定其他股东的利益损失时,更多的是靠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法理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