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投资假设”质疑(3)
2017-11-19 05:14
导读: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10×(P/F,12%,1) 21.34×(P/A,12%,4)×(P/F,12%,1)-68.66×(P/F,12%,6) =-10×0.893 21.34×3.037×0.893-68.66×0.507 =14.13(万元)>0 项目可行 3、当借
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10×(P/F,12%,1) 21.34×(P/A,12%,4)×(P/F,12%,1)-68.66×(P/F,12%,6)
=-10×0.893 21.34×3.037×0.893-68.66×0.507
=14.13(万元)>0 项目可行
3、当借款年利率为20%时,采用“投资主体假设”方法确定的投资项目现金净流量表为:
表5 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年利率20%) 单位:万元
0 1 2 3 4 5 6
NCFi 0 -20 12 12 12 12 -78
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
=-20×(P/F,12%,1) 12×(P/A,12%,4)×(P/F,12%,1)-78×(P/F,12%,6)
=-20×0.893 12×3.037×0.893-78×0.507
=-24.86(万元)<0 项目不可行
上述结果说明,当借款年利率为5%时,净现值为28.32万元,项目可行;并且其净现值大于借款年利率为10%时的净现值;当借款年利率为-20%时,净现值为负值,投资项目不可行。可见,借款年利率越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就越强,这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全投资假设”可能会将可以投资的项目判定为不能投资,如借款年利率为5%时;也可能将本来不可行的投资项目判定为可以投资,这显然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全投资假设”,而采用“投资主体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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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治理》,全国专业技术资格领导小组
办公室编,2001年
2、《财务治理》,袁建国主编,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