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运作方式的国际比较及启示(3)
2017-11-23 04:11
导读:日本大躲省通过对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来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这里的融资比例相当于美联储规定的最低保证金维持率,从1970 年到1980 年共调整过37 次
日本大躲省通过对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来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这里的融资比例相当于美联储规定的最低保证金维持率,从1970 年到1980 年共调整过37 次,1987年股灾时曾达到70%,1991 年后降到30%后再未作调整。日本对融资交易风险的监控还有其他四个工具:一是信用帐户的最低常规保证金维持率,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公司实施。目前的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为 20%,当客户的信用帐户中现金、证券净值降到20%以下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二是现金比率,指客户信用帐户中用作担保的现金必须达到的最低比率,这是美国制度中没有的。其目的主要是考虑用作担保抵押的证券价值浮动较大,质量不如现金的担保价值高。三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用来折算证券的市值。它和保证金比率左右开弓来控制担保比率,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加大时,信用交易额增加影响到信用帐户的偿还能力时,大躲省就可以通过降低折扣率来减少系统性的信用风险。四是特殊股票最低保证金比率,这是大躲省为某些特定的股票专门规定的比率。那些在市场上出现过剩需求、轻易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股票,大躲省会将其认定为“特殊股票”而对其规定特殊的保证金比率。
在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融资和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假如维持保证金比例低于130%,必须补仓到维持保证金比例高于150%。只有超过维持保证金比例300%的部分,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我国的保证金方面的规定,不但规定了初始保证金比例,而且规定了维持保证金比例,所有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都必须遵守该项规定,这点与美国、日本不同,并且在维持保证金比例方面的要求更高。
单个股票融资融券规模限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却有明确的限制。上交所和深交所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进,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进,并向市场公布。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的运作方式并未简单套用国外的模式,与之存在较大的区别。尤其在没有证券金融公司等转融通机构前,预期其市场规模将较小,并且在开始阶段,由于融券业务必须以自有证券为融券对象,融券未来价格的下跌将全部由证券公司来承担,因此证券公司对融券业务的积极性明显弱于融资业务。同时考虑到市场的稳定和承受能力,笔者建议应先重点发展融资,待经验积累丰富及证券金融公司等转融通机构建立后,再稳步发展融券,从而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金德环.投资银行学[M].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N].证券时报,200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