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若干思(2)
2017-11-25 03:00
导读:(四)认可资产及负债的标准尚未完善 固然保监会2003年1号令明确了最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但是假如要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则需要分别对资
(四)认可资产及负债的标准尚未完善
固然保监会2003年1号令明确了最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但是假如要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则需要分别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可。我国目前已出台了5个关于资产认可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1个关于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精算规定,但其有效性还需实践检验。
(五)监管指标带有一定滞后性,预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
监管指标体系要做到及时、高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不只限于现状,而要对以前的财务状况也进行分析,这才有提前预警的作用;二是监管指标的设计要全面,由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整体营运的多元函数,不仅依靠于产品定价、预备金提存、再保险安排、投资等一系列参数,同时还受很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增长、通货膨胀、监管、资本市场等。保监会2003年1号令中监管指标体系的设计主要鉴戒了美国的IRIS体系,但是很多指标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预警作用不明显。
(六)偿付能力测试从静态出发,缺乏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以一年内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求的是长期连续经营),而没有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保险技术、治理水平、业务发展及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等因素的变化,不能真正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分析法是由一系列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公道,是否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所有风险,都会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因此,静态分析越来越跟不上保险业的新发展,必须通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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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保险公司内控机制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并不是哪一方单方面的事情,需要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力补充。
作为各级监管机构,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调整对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指导原则和监管标准,引导和推动保险公司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治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确保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能够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同时,通过对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和运行状况的检查和评估,深进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内控体系的完善情况,针对公司内控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题目,出台具体解决方案,保障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监管机构同时要建立保险公司内控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运作时出现的题目,并针对内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题目,提早采取措施,促进公司内控建设的发展。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补充,也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大力加强对行业督导,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上风,制定具体的行业自律计划,推进保险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主角”,应积极调整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考核标准和用度划拨标准,加强内部稽核部分的监视和指导,制定考核标准,及时把握各分支机构的内控制度运行状况、存在的题目,并及时整改。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总公司还应通过系统对接,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建设情况和内控运行情况的沟通。例如,在强化内控治理方面,保监会为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技术在风险治理和内控方面的,出台了《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险统计治理暂行规定》,推进其业务和财务数据的全国集中,并启用我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对接。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改进现行偿付能力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