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若干思(3)
2017-11-25 03:00
导读:表明,我国采用固定比率法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固定比率法的好处是该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保险
表明,我国采用固定比率法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固定比率法的好处是该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保险资产不必过细地按照风险分类,因此对于我国实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初期是比较适合的。“固定比率法”存在的最大缺陷是不能解决偿付能力和预备金评估之间的矛盾关系。一般而言,预备金提取得越充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应该越稳健,即预备金越充足,偿付能力额度就可以要求相对低一些。由于我国目前的认可负债是与责任预备金之间直接挂钩的,这样的结果是,预备金计提得充足的公司反而偿付能力要求会更高,因此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评估方法有待改进,具体建议如下:
1.尽快引进类似美国的RBC制度
从各国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比较来看,RBC制度的实施,能引导保险业采取更稳健的经营模式,而更稳健的经营模式将有助于进步保险业的竞争力。自美国于1995年对非寿险公司实行RBC制度以来,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及我国的地区都先后引进了RBC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最低偿付能力规定相比,RBC制度不仅考虑了业务经营风险,还考虑到财务投资及其他经营风险,是一种较全面的保险预警制度。
2.在现行监管指标体系中增设反映预备金风险和再保险风险的指标
Grace、Harrington和Klein(1998)等人在对比财务与跟踪系统(FAST系统)与RBC的监管效率时发现,RBC降低监管本钱及激励市场规范化的功效低于FAST,但是RBC和FAST结合起来识别保险人的功效高于FAST的识别功效。因此,在研究鉴戒发达国家风险基础资本额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完善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以达到对题目保险公司提前预警的功效。
分析表明,我国目前没有任何直接与再保险、预备金相关的监管指标。因此,在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可考虑增设如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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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备金增长率
预备金增长率=(本年末预备金-上年末预备金)/上年末预备金×100%
(2)预备金缺口
预备金缺口=预计本年末预备金短缺额/本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3)分保费规模率
分保费规模率=分保费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上述指标的正常范围可以先美国IRIS中给出的范围,如预备金缺口的正常范围可设为小于25%,预备金增长率与分保费规模率的正常范围可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先设置一个适当的范围,然后根据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状况,再不断进行调整。
3.建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体系,将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结合
无论我国目前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规定,还是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额制度都属于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通过对静态的数据的分析,能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一定的理性预期,在公司经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可操纵性和实用性。但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多变的,一旦经营环境发生非预期的变化,静态监管方法将不再奏效,有时甚至是误导性的。另外,由于财务报表的报送存在时滞,甚至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已经发生不足时,报表显示的偿付能力状况还是良好。因此,有必要借助动态财务分析模型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实施动态监管。
值得留意的是,基于动态财务分析模型构建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是一项复杂的
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很多配套项目的研究,例如中国证券市场价格运行的研究、中国保险市场周期的研究、中国保险巨灾风险分布的研究等等。这些配套项目研究的深进是建立完善有效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的重要条件。为此,鉴戒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偿付能力测试体系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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