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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信贷相关保险之法律研究

2017-12-03 03:38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住房消费信贷相关保险之法律研究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开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
开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促进房地产市场以扩大内需,是我国政府为刺激增长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此举关系到住房改革的成败和宏观经济的消长,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但银行要成功推进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就需要解决在开展该项业务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否则,在我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要推进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就会面临重重困难。自1997年由部分商业银行启动住房信贷业务以来,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银行出于自身资金安全性考虑,在借款人信用缺乏有效保证的情况下,虽然有借款人的商品房抵押作为担保,仍然对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与住房消费信贷相关联的保险业务应运而生。要消除银行开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后顾之忧,就需要推出诸如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住房消费信贷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运用保险所具有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住房消费者的信用予以有效支持,以便有效地促进消费信贷业务。  一、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及担保  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有关论著甚少,少量书籍中对此概念的介绍也颇为含混,上的不成熟使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的认识也比较混乱。因此,有必要首先从概念界定入手,保证保险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据《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所载,“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保险百科全书》也有同样界定。有的教科书上对保证保险作了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这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为两种,一种是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由此引出两个问题:(1)保证保险与担保之间有何联系?(2)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何不同?  (一)保证保险和担保之比较  担保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2)担保合同通常由义务人申请用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3)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如被担保人不付,可由保证人来代付;(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  而保证保险的特征在《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有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保证的事件发生而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始由保险人代为补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比较保证保险和担保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体现着担保的特征。同时,担保与一般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每一方从一开始就知道另两方的存在;而保险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出现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只是作为关系人存在;(2)担保通常由义务人申请、付费来保障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付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担保所承担的是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保险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即申请人)追索;而保险项下的赔款是不能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追索的,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5)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即“如果被担保人不付,我来支付”,这是由担保合同对商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而保险赔偿无所谓第二性,只要符合条款规定,保险人即应从速支付;(6)在办理担保时,担保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在办理保险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无类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保证保险的“BOND”,本身也有“保证书”或“担保函”的意思。所谓“BOND-ING”,就是办理“担保函”的业务,银行称之为“保函业务”。保证保险虽有担保特征但又不同于银行保函,其业务范围、条件、手续、程度、收费等方面均有差别,保证保险只是在传统上或依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函。由上可知,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开展的具有担保特征的特殊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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