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财务治理(2)
2017-12-03 03:54
导读:(三)缺乏专业人才,建设单位财务治理基础工作薄弱 少数建设单位忽视单位财务治理,注重争项目、争建设、争速度,不抓内部财务治理,不抓财经制度贯彻执
(三)缺乏专业人才,建设单位财务治理基础工作薄弱
少数建设单位忽视单位财务治理,注重争项目、争建设、争速度,不抓内部财务治理,不抓财经制度贯彻执行,基建单位财务治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监视约束机制失控。大部分单位没有专职基建财务职员,建设项目开始后,单位通常临时组建一个基建班子,治理职员和临时财务职员往往对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规不了解,缺乏工程技术、工程建设的专业知识和财务治理经验,难以做到建设资金使用治理的化和财务治理的规范化。项目刚刚建成,基建班子及治理职员随之被解散或者转进生产治理,基建治理和财务治理经验难以积累,信息资料不能有效保全。
(四)财政财务监管乏力
由于治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财政财务治理职能并没有真正到位。一是部分预算与基本建设衔接不到位,基本建设预算编制不够细化。二是政府采购在工程领域推进迟缓,部分基建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三是财政对基建项目的参与深度不够,包括概预算设计、实施过程监控、项目效益评价等。
三、强化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监视治理,进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的思路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规范建筑市场治理
一是地方政府要出台政策,将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治理都要纳进同级财
政治理,接受同级财政监视,为财政做好基建财务治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财政部分要加强与相关基本建设治理部分之间的协作,包括计委、审计、监察、建委、规划局等部分,转变旧体制下的基建治理意识和工作程序,理顺关系,明确治理职责和分工,及时沟通讯息,形成整体协力,建立起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科学规范的基本建设项目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是建立基本建设财政财务治理公然制度。对工程的概算,工程招标,工程决算等情况要向公然,接受社会的监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完善基本建设财务治理制度
一是各级财政部分要根据财政部已经出台的制度规定,配合有关部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和财务报表审核制度,投资效益报告制度。二是加强基本建设资金治理。不管是预算内投资的,还是自筹资金投资的,其资金都应进进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治理“笼子”,接受同级财政部分的监视,否则,财政部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计委等部分不得批准投资项目计划。
(三)严格预算治理,强化约束机制
基本建设预算是部分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本部分的基本建设预算一并纳进部分预算,既有利于统筹安排资金,进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又能进步资金分配透明度,严格财政支出治理,防止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行为。财政部分要从基建支出和财务治理进手,积极参与基建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监视、控制、分析、等全过程。一是要把好项目建设的立项关,财政部分必须参与建设项目技术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确保立项正确性、科学性、项目建设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可行性、规模上的适度性、经济与环境生态上的同步性,防止重复建设、“半拉子”工程和“钓鱼”工程。二是要强化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逐步形成有效的政府投资约束机制,财政部分要组织气力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价款结算和决算的单项审查以及项目全过程的审查,建设工程预算未经财政部分及其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财政部分应停止拨款,不办理有关手续,并限期纠正。三是要把好正在实施项目建设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视项目是否按拨款进度进行施工,是否按施工图方案施工,是否有偷工减料,是否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等。对重点项目和财政投资的项目要派出专人进行负责治理,要建立一户一卡档案和台账治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建设速度。四是要把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关,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财政部分要会同中介机构、建设单位,以设计概算和工程预算为依据,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查建设本钱、用度开支,结余资金等,全面分析投资效果,并会同国有资产治理等部分,做好交付使用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建设单位接到财政、审计等有关部分审查批复的意见后,建设项目方可投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