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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生活中,购买力是相当关键的1种经济力,供求关系中,需求的大小就体现在1定的购买力上。因此如果单纯论说什么需求而没有涉及到1定购买力下的需求,那是相当空洞的。马克思说:“社会需要……总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 这样,所谓需求并不是1个先决的条件,实际上,供给比需求更具有先决性,因为正是1定的生产性的有效供给,才能使人获得1定的购买力。晏智杰先生在其《新探》中把需求看得相当先决,先决于供给及任何其它因素,因为在他看来,只要有需求,1切都好办了,价格无论怎样都可以。他的理论是:社会需求是决定市场价值的前提;他的问题是:社会需求同商品价值决定之间是1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他是想以此来否定劳动价值论的“活劳动形成新价值”的思想。自然,在他及其他看问题比较肤浅的人看来,市场需求旺盛时商品价格必然会高,于是商品价值随着提高,相反,在市场需求疲软时商品价格必然会低,于是商品价值变低。但是正象刚才所说,如果没有1定的生产供给,就不具有相应的需求能力---购买力;因此所谓需求并非凭空产生,在市场的供求关系中它还不是先定的决定因素,决定因素的是生产供给状况,是“有效供给创造需求”。
说到这个“有效供给创造需求”,必定会使人想到让·萨伊那经济学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供给创造需求”的论断,这个在萨伊看来也相当离奇的思想,1直对他身后的经济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他说:“……我们得到1个乍看起来似乎是很离奇的结论,就是生产给产品创造需求”, 他还说:“直得注意的是,1种产物1经产出,从那时刻起就给价值与它相等的其他产品开辟了销路”。 他的这个思想可以说是卓越的,因为他看到,生产活动每产出1个产品,就已经带动起其身前的1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比如生产出1辆汽车,已经带动起钢铁业、煤矿业、运输业、电力业、人力资源等等的生产,这些行业的生产与成功销售,反过来又对汽车产生需求。所以他所说的“1种产物1经产出,从那时刻起就给价值与它相等的其他产品开辟了销路”是相当有道理的,无论过去还是现代的人类经济,也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其它别的经济方式,经济活动中由供给所带动起来的1环紧扣1环的供求关系,都是如此进行的。马克思曾严厉批判萨伊的这个思想,说它是极端错误的,因为无论如何,供给并不能创造出完全消化供给的需求。马克思的批判显然也不错。为什么呢?为什么供给并不能创造出完全消化供给的需求?那是因为具有需求能力的人将自己手中的购买力贮藏起来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把钱存起来”了。如果没有这种购买力贮藏,那么萨伊的这个思想仍可得到完全实现,供给是可以为自己创造出完全的需求的。当然这个思想的意义并不1定在于“供给完全创造自己的需求”,如果不完全创造相应需求,只是部分地创造自己的需求,那这个思想也很有意义。实际上马克思自己“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也包含着类似的思想,至少包含着“需求是由供给创造的”,而不是需求自己创造的;因为所谓“有支付能力”无非就是指:通过供给而获得的“支付能力” 。因此从更深的经济学思想上看,马克思与让·萨伊并无太大矛盾。当然也许会有人说:人的欲望无穷,什么东西都想要,特别是贫穷的人,他们想要的东西太多了。但这是没有经济意义的需求,有经济意义的需求始终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以前美国人1直认为中国人缺乏购买力,因此他们自己的商品来到中国,销量与价格都难以达到理想的程度。这能说明中国人对美国货没有需求欲吗?不是,而是中国人还没有相应程度的购买力与支付能力。因此在这里应该除去这种空洞的“需求”不谈。其实,在创造者们还没有研制制造出某种新的产品时,在广大消费者还没有见过这种新产品的用处时,人们无论如何都难以想象得出对它的需求。比如在百年前,人们对今天的电视机并未显出丝毫的需求,因为这些物品还没有供给出来,显现在人们的面前。只有当某物品真正供给到市场上,人们见到它的功用,开阔了自己的眼界后,才会形成对它的现实需求。所以,无论从物品价格上还是从物品功用上,都是供给在创造着需求;研制出1种新的物品,也就等于开创出1个新的市场,在这新的市场里供给创造着自己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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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供给不能完全创造自己的需求”,我们有必要将其修正为“有效供给完全创造自己的需求”。因为有效供给强调了供给的有效性,强调要向市场供给适合人们购买力水平与愿望的产品。所谓“有效供给”有两方面意义:1个是产品的价格要比较低,另1个是产品的品质与品种要尽可能理想;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平常所说的“价廉物美”,或者“性能价格比高”。因此说有效供给,就要尽可能降低产品的成本消耗,同时尽可能开发新品种,并提高产品品质。这1点在前面“价值本质规律”里已经强调了。
经济学历史上著名的供给学派,根据它关于“激励”的基本主题而提出“减税”观点与政策主张,因为通过减税,可使最终产品的价格降下来,从而促进产品销售;同时,也使生产者更能获得1定利润,---生产者获得利润是促进生产者继续生产的直接原因,因而也是促进就业的基本条件。 从而对生产供给与消费需求都产生激励作用。因此它符合这里所说的第1个要求,即“产品价格要比较低”。但减税并不能直接达到降低产品价格的效果,虽然它可以直接使生产者获得更高的利润;要使减税能够降低产品价格,还存在着复杂的中介过程,比如是否存在着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等。 但这种供给学派似乎忽视了这里所说的第2个要求,即“产品品质与品种要尽可能理想”。因此“减税”并不是有效供给的本质反映,只是多种有效供给手段中的1种可以通过政府行为施行的手段(在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比较泛滥的国家,“减费”显得比减税更重要)。所以,如果通过这种减税达到目的的做法最终失败,仍然不能否定有效供给对复兴市场的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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